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降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發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數據庫),並設立征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用交易信息和其他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個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信用卡、準信用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的交易記錄;其他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是指除信用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辦理下列業務時,可以從個人信用數據庫中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壹)審核個人貸款申請;
(二)審核個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的申請;
(三)審查作為擔保人的個人;
(四)管理已發放個人信貸的貸後風險;
(五)接受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和出資人的信用狀況。
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在貸款、信用卡、準信用卡、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可以獲得書面授權。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應當制定貸後風險管理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流程。
第十五條信用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自己的信用報告。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