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會計準則記入“資本公積”,新會計準則記入“營業外收入”。
妳必須繳納所得稅。
(二)舊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
1.接受現金捐贈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款: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2.企業接受捐贈的原料和包裝材料。
借:原材料(或包裝等。)
貸:遞延稅款(根據確定的實際成本與現行稅率的乘積)
貸:資本公積(按確定的實際成本扣除未來應納所得稅後的余額)
貸款: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
稅法規定,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前提條件是捐贈的資產不能進入成本費用,不能抵扣。根據會計制度,原材料的消耗等。應計入成本或費用,導致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增加。繳納所得稅時,會計利潤必須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調整不允許扣除的項目,企業在接受捐贈時應計算需要調整的金額。待調整金額與稅率的乘積,就是應在“遞延稅款”科目中反映的金額,以便以後核銷。
3.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確定的記錄價值)
貸項:遞延稅
貸款:資本公積
貸款:銀行存款(應付相關稅費)
(二)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按照捐贈物品的確認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將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扣除應納所得稅後的含稅價值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納所得稅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即:
借:固定資產等
貸項:遞延所得稅負債
貸款:營業外收入
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捐贈人提供相關憑證的,以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加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7弦
2.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入賬價值:
(壹)類似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照類似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以預計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不存在類似或類似固定資產活躍市場的,以捐贈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捐贈的固定資產陳舊的,以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扣除根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失後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