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至2000年3月,10年間,焦遠南自稱黑社會老大,為自己招募誌同道合的兄弟,先後發展13名成員,其中包括刑滿釋放人員的哥哥焦遠東、和林。他敢於搶劫殺人的“功績”贏得了同夥的欽佩。
他們依托喬武公司、娛樂城、空車集散站的設立,在哈爾濱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持有、出售、持有槍支等壹系列駭人聽聞的犯罪活動。在該組織中,焦遠南為組織者、領導者,焦遠東、王為領導者,林等12人為骨幹成員。久而久之,這個犯罪團夥不僅組織嚴密、穩定,而且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成為社會的壹大毒瘤。
2000年3月30日,哈爾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焦遠南刑事拘留。經過詳細偵查,2000年4月30日,哈爾濱市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隨後,焦遠南等同案犯的罪行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訊問偵察中浮出水面。
2001年9月26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19教苑南犯罪團夥涉案人員。2002年2月26日,哈爾濱中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焦遠南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焦遠南犯罪團夥的其余成員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焦遠南、焦遠東、、林等8人不服,提出上訴。3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對焦遠東、李海濤、萬瑞英、何群等7人提出抗訴。
5月2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合議庭認為,焦遠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與故意殺人案件2起,重傷1人,死亡1人;參與故意傷害犯罪2起,造成死亡1人,輕傷1人;參與敲詐勒索犯罪兩起,敲詐勒索人民幣265438元+0,000元;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他還犯有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因此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