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支付定金的雙方就合同內容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壹致意見,合同無法訂立,則不適用定金罰則。
2.壹方無故未在約定期限內協商或擅自變更認購書內容導致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適用定金罰則。
3.如果壹方因不可抗力、事故或政策調整而有正當理由,則不適用定金罰則。
如果適用押金罰款,則不能退還。根據定金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定金是壹種實踐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壹方支付了定金,即使沒有簽訂合同也可以退還。首先,定金是對債務的壹種擔保,它保證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繼續進行協商,以最大的誠意促進合同的成立。定金是為了約束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就買賣合同的訂立達成協議,而不是為了迫使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存款和保證金的區別如下:
1.支付定金的約定來自合同,按約定應支付定金而未支付,不構成違反主合同;支付定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未按約定支付定金的,構成主合同違約;
2.交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會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3.定金數額受法律限制,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定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綜上所述,不簽合同是否可以退還定金不能壹概而論。最重要的是看交易情況是否受到定金罰則的約束。如果適用,是不能退的。如果賣方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方的定金。,因壹方當事人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依照定金法律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於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追繳。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588條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當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