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條件。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產品適銷對路、生產經營盈利、不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3)借款人的權利:
1.可以自主向主辦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申請貸款,根據上述條件獲得貸款;
2.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取得全部貸款,並在合同規定的使用範圍內自主使用貸款。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將部分貸款資金留在銀行,也不得提前扣收利息;
3.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央行和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4.有權拒絕貸款銀行或特定貸款經辦人向借款人索要金錢、財物或免費服務、回扣等形式的回報等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5.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將貸款歸還的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4)借款人的義務: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各種資料,包括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資產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經有資質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本單位或本單位在各銀行的賬號和存款余額應積極配合銀行對貸款使用和資金安全的調查、審查和檢查。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信證明;
2.貸款還清前,銀行應接受對其信貸資金使用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審查;
3.貸款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4.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5.將部分或全部貸款償還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前,應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6.發生危及貸款人債權的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采取壹切必要措施保全受危及或威脅的財產。
(5)對借款人的限制:借款人不得同時在同壹轄區內的不同貸款人分支機構借款。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合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