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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貸款擔保的種類

基本分類,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壹)保證貸款

按《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二)抵押貸款

按《民法典》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質押貸款

按《民法典》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四)按貸款期限分為

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各種方式的具體規定

(壹)保證貸款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0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1、《民法典》同時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應當包括: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為順利取得銀行貸款,企業應該選擇那些實力雄厚、信譽好的法人或公民作為貸款保證人。若銀行等金融機構能作為企業的保證人,則效果更為理想,借款企業取得銀行貸款更為容易。

(二)抵押貸款

當無法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或者銀行所提供的信用貸款難以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可以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以獲得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了抵押物後,銀行向其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銀行往往願意向該企業提供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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