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時向乙借款5萬余元。後來,當資金問題仍未解決時,A想抵押自己的房產並向銀行貸款。然而,由於他的信用不合格,他不符合銀行抵押貸款的條件。而且,他了解到,如果他申請抵押貸款,不僅貸款金額高,而且利率更低。因此,同樣想盡快拿回貸款的B就成了A的“合夥人”。
2006年3月,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甲位於某小區的房屋“出售”給乙,房屋成交價為20萬元,同年4月辦理過戶。事實上,B沒有支付任何房款,該房屋實際上由A及其家人占有和使用。B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654.38+0.5萬元。隨後,甲與乙訂立《承諾書》,約定甲在壹年內歸還乙5萬元,乙以自己的名義使用銀行申請的654.38+0.5萬元貸款並負責每月還房貸;如果第壹期分期付款逾期,房屋將由B定價;貸款還清後,B會配合過戶。
2013年3月,甲還清了銀行的所有貸款,因此雙方當時承諾要求乙返還房屋。但此時,房價比簽訂“承諾書”時高得多。乙拒絕返還房屋,認為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應歸其所有,甲只能向其索賠20萬元。甲想拿回房子,訴至法院,要求乙立即幫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甲與乙之間沒有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以此為基礎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壹份名為“買賣實為騙取銀行貸款”的合同,故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基於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故判決B應協助A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為什麽法院認定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因為甲資金短缺,信用不合格,以銷售的方式以乙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據此可以認定,雙方訂立合同的真實目的並非轉移房屋產權,而是借助銷售這壹合法形式規避國家正常的金融監管秩序,從而達到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根據法律規定,該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虛假出售房屋恢復預售狀態。
乙取得的房屋應返還給甲,房屋所有權雖已變更並登記在乙名下,但產權變動的基礎是甲與乙之間的合同關系,由於合同自始無效,產權轉移的基礎已不存在,房屋登記應恢復到房屋買賣前的狀態。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適用所有權登記制度,因此返還房屋的方式不同於壹般動產的簡單交付。法院判令B配合A將房屋過戶,這樣A就可以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賣假房、非法騙取貸款,買賣雙方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買賣雙方都承擔民事和刑事風險。
以假售房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不僅違法,而且風險很大。對於出賣人來說,由於房屋轉讓後房地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壹旦買受人將房屋處分給善意第三人並對其進行登記或抵押,原權利人就可能喪失對該房屋的權利,即使雙方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其權利也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涉及拆遷等問題,由於房屋出賣人不是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他可能無權參與拆遷事宜的協調和討論,這將損害他自己的利益。
對於購房者來說,既然購房者以自己的名義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履行貸款協議的法定義務人就應當是購房者。如果在貸款還清之前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不僅有義務返還房屋,而且還有義務向銀行還清剩余貸款,因此他們可能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除了民事風險外,騙取貸款的行為仍然是壹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19。目前的購房政策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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