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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對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行為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制止非法轉讓、出租和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行為的查處。第三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權限分工,負責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規劃、開發管理、房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均屬違法:

(壹)擅自轉讓或出租閑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用於建房、易貨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條件,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建住宅的,按比例分成;

(四)未經批準,擅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作為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營的條件開展各種經營活動;

(五)擅自將地上建築物連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壹並轉讓、出租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或其他必要的;

(七)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第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轉讓閑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違法所得的0%至30%處以罰款;對受讓人處以出讓人違法所得5%至20%的罰款,收回受讓人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第六條未經批準出租閑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出租人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承租人,處以出租人違法所得5%至20%的罰款。其出租行為無效。第七條。未經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物的,沒收出讓人非法取得的房屋、物,並處成交金額10%至30%的罰款;對受讓人,應收回非法土地使用權,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成交金額的5%至20%處以罰款。第八條未經批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按比例分割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建設的房屋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對交易當事人分別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5至15元處以罰款。第九條未經批準,擅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營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對非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非法用地面積每平方米5至15元對雙方處以罰款。第十條未經批準將地上建築物連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壹並轉讓或者出租的,沒收轉讓人和出租人的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受讓人和承租人處以轉讓人和出租人違法所得的5%至15%的罰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出租無效。第十壹條未經批準,擅自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需要的,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按抵押金額的30 %+ 00%處以罰款,其抵押行為無效。第十二條隱瞞或者謊報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違法所得的,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並處偷逃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壹)土地的地形、地貌沒有改變,違法行為已經停止,或者主動到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規劃管理手續和其他有關手續;

(二)地面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違反城市規劃要求,違法當事人可主動到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規劃管理手續及其他相關手續;

(三)情節輕微並已自覺改正的。第十四條本規定發布前,已按濟南市政府50號令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不違反城市規劃要求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條例》施行前,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對違法當事人按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級差租金的20%至50%處以罰款。土地使用權已經轉讓的,必須限期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未轉讓的,必須限期停止違法行為。

(二)《條例》施行後、本規定發布前,土地使用權被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人、出租人、抵押人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本規定發布前,土地使用權已多次非法轉讓或出租,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違反城市規劃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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