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優先全額撥付第壹批至第三批國家光伏扶貧項目(扶貧能力)至2022年底;
(二)2022年底前優先全額撥款裝機容量50kW及以下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
(3)優先支持2019年招標確定的光伏項目全額配置和2020年至2021年底符合“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配置條件的新建項目;
(四)對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以及國家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保證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
(5)其他發電項目按照自並網之日起至2021結束時應支付的補貼資金等額分配;
(六)對於發電小時數已達到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項目,補貼資金在合理利用小時數後停止撥付。已撥付資金超過合理利用小時的項目,在後續電費結算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資金用於其他符合條件項目的補貼資金;
(七)電網企業應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規定扣除廠用電外購部分後享受補貼。
同時,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混煤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合新能源[2065 438+06]623號)加強補貼資金審核,防止混煤現象發生。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引導和加大金融支持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2021號)。
壹是充分認識風電、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意義。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也是應對氣候變化、履行中國國際承諾的重要舉措。中國要在2030年實現碳排放峰值,在2060年實現碳中和,這是壹項艱巨的任務。要進壹步加快發展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緩解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困難,促進可再生能源的良性發展,是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目標,更好地履行我國對外莊嚴承諾的必要舉措。地方政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齊心協力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支持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產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