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必須圍繞技術改造工作指導思想和任務,堅持以產業政策為依據、以市場為導向,有利於節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創匯、優化產品結構、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
(二)充分發揮息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對國民經濟發展的重點和難點給予傾斜,對優勢產業、優勢企業的技術改造給予積極鼓勵。
(三)堅持與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促進存量資產優化和大企業、大集團的發展。
(四)有利於激發、調動企業技術改造的積極性。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範圍第四條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技術改造任務,息金專項補貼國家安排的以下項目:
(壹)對調整結構起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主要包括:
1.農用工業和特困行業結構調整中的重點項目;
2.關鍵短缺產品、名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等重點或重大產品結構調整的項目;
3.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及東中西相結合的重點項目;
4.實施“三改壹加強”,促進企業存量資產流動、實現戰略重組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重點項目。
(二)社會效益突出的節能降耗、綜合利用等重點示範項目。
(三)國家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關鍵項目。
(四)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發展並促進其形成競爭優勢的項目。
(五)以行業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有突出帶動作用的項目。第五條 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技術進步政策定期在以上範圍內確定重點使用方向。第六條 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息金規模編制年度預貼息專項貸款項目計劃(以下簡稱《計劃》),並會同有關銀行下達。納入《計劃》的項目,具備申請貼息的資格。第四章 息金的申請條件和貼息標準第七條 列入《計劃》並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貼息:
(壹)項目竣工後按規定經有資格單位驗收合格;
(二)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110%,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核;
(三)合理工期內竣工。第八條 貼息標準原則上按實際落實到項目承擔單位的國家專項貸款進行半貼息,期限2年。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方可享受貼息,息金壹次性補貼到項目承擔單位。第五章 息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應由有關單位按企業隸屬關系於每年的壹月、七月向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申報貼息。
(壹)地方企業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財政廳(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聯合審核後,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申報;中央直屬企業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後,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申報。
(二)填報“技術改造專項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並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批復文件(證書)及經辦銀行出具的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第十壹條 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聯合對申請貼息的項目資料進行審定,經綜合平衡後,下達息金。地方企業的息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轉撥,中央直屬企業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門轉撥。第十二條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達壹次,補貼到項目的承擔單位。第六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蹤管理第十三條 企業收到息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部門、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財政廳(局)要定期對《計劃》所列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息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息金及時到位。並於每年年底,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報告《計劃》所列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息金的落實情況。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除將截留的息金全額收繳國家財政外,取消其以後年度享受貼息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