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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機制在環境管理中的應用?

在經濟增長過程中,環境汙染問題日益嚴重,不僅影響人類生活質量,降低經濟效率,而且威脅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隨著環境汙染的加劇和環境保護難度的增加,人們開始認識到環境問題本質上是經濟問題,必須用市場經濟的手段來有效解決。因此,選擇有效的手段防治環境汙染,促進環境保護,已成為壹個緊迫的課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環境汙染的經濟本質

環境問題經濟學的本質是其外部性。所謂外部性,就是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對其他消費者或生產者產生的超出活動主體利益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好有壞。這種良好的效果被稱為外部經濟或正外部性。這種不良影響被稱為外部不經濟或負外部性。環境汙染屬於生產或消費的外部不經濟。因為汙染者私人行為產生的汙染物不僅對自己有害,而且對他人有害,所以他私人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大於邊際私人成本,即實際私人成本低於他應承擔的社會成本。[1]由此可見,環境汙染者的私人成本節約是以造成社會危害為代價的,社會應該這樣做。

外部成本內部化對生產者的影響用下圖1表示。圖中C1為生產成本,C1+C2為生產成本和汙染治理成本之和,P Q為總收益。如果不考慮外部不經濟性,企業的產出是Q2,因為P Q曲線的切線斜率平行於Q2點對應的C1曲線。即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P Q曲線的切線斜率代表邊際收益,C1曲線的切線與C1曲線重合,其斜率代表邊際成本)。這個時候企業的利潤最大。如果將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企業的成本曲線就會變成C1+C2曲線,此時企業的產量就會變成Q1。C1+C2曲線和p Q曲線的切線是平行的,即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此時,企業的利潤最大。這說明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後,企業可以減少生產能力,從而相應減少汙染物排放,有利於環境保護。[2]

2激勵機制在解決環境汙染外部不經濟中的作用

“外部不經濟”理論是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1910年提出的。他的學生庇古豐富和發展了這壹理論。外部不經濟是指壹項活動對周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社會成本高於個體成本。而演員並沒有為此付出任何補償。[3]激勵機制可以很好地解決環境汙染的外部不經濟性。激勵機制其實是壹種價格機制。根據生態和經濟規律,國家利用價格、成本、利潤、信貸和利息稅以及環境責任制度等經濟杠桿,為汙染者提供壹種非強制性、靈活和選擇性的手段,限制破壞環境的經濟活動。激勵機制包括

3環境管理中激勵機制的類型、特點和適用範圍

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主要通過政府幹預解決環境問題的環境經濟手段稱為庇古手段,主要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環境問題的環境經濟手段稱為科斯手段,並對它們進行了相應的分類。科斯手段主要包括自願談判和排汙權交易制度。

3.1排汙費

排汙費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向造成環境汙染的生產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征收排汙費有兩個層次:(1)超標收費,即對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汙染物收取壹定的費用。(2)向環境排放汙染物收費,即繳納排汙費。排汙收費是環境保護的壹個主要經濟手段,有很多好處:壹是實行排汙收費制度,企業有壹定的自主權。每個企業可以根據其邊際控制成本在汙水處理和排汙付費之間進行選擇,這有利於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二是可以降低政府的監督管理成本。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看,政府不再幹預企業的具體生產決策,只是決定企業從事的經濟活動是否會導致汙染。汙染量是多少?所以相對於監督環保標準執行時逐壹確認企業的汙染程度,收取排汙費的交易成本應該相對較低。第三,排汙費是國家財政收入,可以用於清潔生產補貼和公共汙染治理設施建設。然而,作為壹種政府行為,收費是強制性的,這很容易使汙染者對政府的壹些“分攤”產生抵觸情緒。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排汙收費制度也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收費管理混亂、收費對象不全、收費標準單壹、違規收費等。這些問題使得治理環境汙染的成本遠遠超過所交的費用,企業自然選擇繳納排汙費而不是治理汙染。

3.2環境稅

環境稅是指根據開發、利用、汙染、破壞和保護環境資源的程度,對開發、保護和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或減免的壹種稅。征收環境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環境資源的定價,減少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汙染排放。同時,鼓勵有利於環境改善的生產和消費行為。環境稅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壹是對企業排放汙染物的稅收,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的稅收。主要稅種有: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水汙染稅等。第二,對高消費和高消耗物資征稅。征收這種稅的目的是促進企業最大限度地利用能源和原材料。為了減輕環保壓力,主要稅種有潤滑油稅、廢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等。第三,對其他汙染城市環境和生活環境的行為征收的稅收。主要稅種包括對飛機、汽車產生的噪音征收的噪音稅,以及為減輕城市交通壓力、改善城市環境而征收的擁堵稅。中國目前沒有真正的環境稅,只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存在。如資源稅、消費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雖然這些稅收很少或根本沒有考慮環境因素,但它們已經為減少汙染和保護環境提供了壹定的激勵和資金。實施環境稅的好處在於,環境保護是壹項長期的公益事業,需要大量的投入。沒有固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將難以為繼。但排汙費的額度是有限的,而稅收是廣泛的、及時的、穩定的。因此,如果通過稅收來籌集資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證環保投資資金的來源。然而,實施環境稅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涉及環境科學和環境經濟,還涉及國家財政體制等問題。中國環境資源的惡化趨勢可以根據國家的主要環境問題分步實施。

3.3排放交易

排汙權交易的主要思路是:政府部門確定汙染總量標準後,建立壹項法定的汙染物排放權,即排汙權。通過允許排汙量的回收和產權化,使排汙量成為壹種生產要素,進入企業的生產過程,並在利益最大化的指導下,與勞動力、資本等要素進行優化。當允許排汙量過剩或不足時,允許像商品壹樣買賣。[4]目前,在水資源與環境管理中,已經出現了三種排汙權交易模式:點源之間的交易、點源與非點源之間的交易、非點源之間的交易。其中,點源之間的交易較為常見,交易結果相對可靠。但在面源汙染嚴重的地區,由於面源汙染的特殊性,後兩種理論上可行的交易制度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廣泛應用。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在北卡羅來納州和科羅拉多州成功實施了點源和非點源排放交易。排汙權交易的優勢在於:第壹,成本最低。治理成本低的企業可以減少更多的排放,多余的許可證可以在市場上出售。治理成本高的企業可以不減排或者減少排放,其不足的排放量可以在市場上購買。從最終效果來看,汙染減排總是由成本低的企業來做,所以治汙成本普遍降低。第二,通過購買排汙許可證,可以減少汙染物排放總量,提高環境水平。第三,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環境目標出售或購買排汙許可證,從而實現政府對整體環境水平的調控。

但壹個地區排汙權交易的具體實施需要相應的條件:(1)排汙權總量的確定要建立在大量的科學研究基礎上,所以排汙權制度的實施受制於技術層面。(2)需要完善的市場條件,這是排汙權交易的重要條件。(3)要達到排汙權交易的效果,政府必須有先進的技術手段和設備來監控企業的排放情況,還要制定區域性的。

3.4信貸和補貼

國家對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或者生產方法的清潔生產者提供優惠價格或者低息、無息貸款,對企業和農場從事外部經濟活動進行汙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給予財政補貼。例如,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提出了“最佳管理實踐(BMPs)”來控制非點源汙染,政府為采取這壹措施的農民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從1990開始,美國環保署向制定了農業面源控制計劃的各州提供高額補貼,幫助他們實施計劃。歐洲許多國家對改變耕作方式的農民給予經濟補償,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減少有機物排放,有效降低了農業面源對水體的危害。補貼通常與稅費結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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