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書{15}
綜上所述,保證理論的理論基礎可以概括為以下八點:
(1)從締約目的來看,保證保險只是保險公司為商業銀行的擔保貸款提供的壹種保證業務。正是商業銀行渴望有強大擔保人的心態,讓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有了戀人。{16}
(2)從合同的主體來看,如果保證保險是壹種性質的保險,消費信貸就會因為沒有保證而變成違法。但如果將保證保險解釋為保證,投保人、保險公司和銀行的地位將分別是債務人、擔保人和債權人,保險公司和銀行之間將建立保證合同的法律關系。{17}
(3)從保證保險合同的內容來看,保證保險的性質也是壹種擔保。這主要是指:第壹,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絕對責任,即無論投保人主觀上或客觀上是否不能履行,保險公司都必須承擔還款責任,即使投保人惡意逃廢債務,保險公司也只能先向銀行進行賠償。第二,往往在保險單或保證書上寫明,銀行在獲得賠償的同時,應將追索權轉讓給保險公司。這意味著保險人有權向債務人即被保險人追償。這些都不是保險法理論可以解釋的。{18}
(4)從保險利益的角度來看,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的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該債務的履行對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利,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不利。可見,投保人(債務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這與《保險法》第12條關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不符。所以保證保險本質上不是保險而是保障。{19}
(5)從保險理論的角度看,保證保險的性質不是保險。因為保險業務是建立在大數定律和收取保費的基礎上的,不可能適用大數定律來保證保險的風險範圍。{20}
(6)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意大利等國的普遍觀點是保證保險性質。{21}
(7)從歷史上看,擔保業務經歷了個人提供擔保、專業擔保公司從事擔保、銀行提供獨立擔保業務三個不同階段。20世紀70年代,保險公司開始涉足保證業務,這就是保證保險的出現。{22}
(8)合法性因素。為了保證資金安全,我國銀行法規定,除了極少量的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外,其余貸款必須由借款人提供擔保。銀行保全債權的手段中,沒有保險。實踐中,銀行壹般會要求無法提供其他擔保的貸款申請人辦理履約保證保險,只有在保險公司向銀行發出承保確認函後,銀行才與借款人(投保人)訂立貸款合同。這壹做法澄清了保證保險的性質。如果采用保險理論,會與《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