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前夫妻壹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 * *還款。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壹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但與* * *共同參與還款的配偶,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已還清部分。這裏需要明確的是* * *用壹方個人工資或者雙方工資還貸,應當認定為* * *用同樣的工資還貸。所以有貸款的房子離婚時,還貸的壹方可以要求另壹方返還房款。對於房子升值,也可以要求賠償。
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取得其中壹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這種情況下,抵押的房子是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因為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婚後取得產權證,就認為夫妻財產相同,就會出現壹方根本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所有人的現象。這個結果違背了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 * *房產購房,按揭貸款。婚後,* * *償還貸款,取得婚前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
因為壹般情況下,我們確定房產屬於誰的依據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所以這個時候非常容易被認定為註冊人的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的壹方主張房屋為同壹財產時,首先要證明其對婚前購買房屋盡到了投資義務;第二,需要證明婚前,是以雙方同意所購房屋歸* * * *所有為前提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認定該房產為壹方財產,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壹方父母參與投資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所以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 * *還貸不影響房屋所有權。此時,離婚抵押房屋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屬於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