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壹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認定為壹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同還貸的配偶壹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時房屋壹般認定為為壹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3、夫妻雙方婚前以***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離婚時壹般情況下,認定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產屬於誰。
4、婚前夫妻壹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夫妻個人財產有
1、壹方的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婚前的房子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變為***同財產。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如果房產是壹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雙方歸雙方***同所有。雙方對於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在結婚前通過借貸的方式購買的房屋,在若是在結婚後雙方***同償還貸款,此時房屋就屬於***同財產。離婚時會變更房產的所有權,通常情形下是將夫妻壹方的名字從房產證上移除。由於此時只是在分割***同財產,故此並不需要繳納稅額。過戶手續辦理後,夫妻另壹方就不再具有房屋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在結婚前通過借貸的方式購買的房屋,在若是在結婚後雙方***同償還貸款,此時房屋就屬於***同財產。離婚時會變更房產的所有權,通常情形下是將夫妻壹方的名字從房產證上移除。由於此時只是在分割***同財產,故此並不需要繳納稅額。過戶手續辦理後,夫妻另壹方就不再具有房屋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