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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在婚姻中向銀行貸款,如果有財產約定,可以算作個人債務嗎?

法律主觀性:

壹、離婚後婚姻借款的壹方當事人* * *有債務嗎?

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同債,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那麽沒有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壹種是屬於民法典第1064條第三項的情形(從2021 1起實施)。《民法典》(2021 1起施行)第1064條第3款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的對外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婚姻中壹方的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同債?

個人所借的貸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同債。不用於家庭開支的,歸個人所有。如果用於家庭開支,屬於夫妻同債。當然,如果借款本身是夫妻雙方簽字的,沒有及時用於家庭生活,也可以認為是夫妻同債。

法律對夫妻壹方債務的規定是:* *同償還債務;約定財產制等同於債務;夫妻* * *有債務承認;夫妻平等對待財產;* * *同債務認定的五個方面。男女婚前所欠的債務,即婚前壹方或雙方所欠的債務。離婚壹般仍被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三、如何在民法典中歸屬於婚內債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獨自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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