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並將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的壹方予以補償。
2.婚後夫妻雙方都買房。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婚前訂立財產協議並進行公證,這樣婚後財產的歸屬就參照該協議執行。
3.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為子女全款買房。
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為子女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出資人對其子女壹方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個人財產。
4、婚後父母壹方不說明是給夫妻雙方的,視為只給壹方的贈與。
如果夫妻壹方想自費獨立買房,可以借用父母的名義買房,然後父母給他們。根據法律規定,當壹方父母不說明房產給夫妻雙方時,視為房產只給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