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離婚如何處理經濟適用房:
1.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夫妻雙方均有財產。經適房雖然沒有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雙方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就屬於購買的夫妻雙方,辦理產權證只是時間問題,取得產權是必然的;
2.婚前壹方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婚後雙方* * *支付購房款的,雙方* * *均有財產。婚前,壹方有購房資格,婚後,夫妻雙方不交房價,就拿不到房子。支付房價是獲得房子的對價。因此,房屋的取得,無論是財產的形成,還是取得的時間,都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3.婚前壹方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夫妻雙方全額支付房款的,婚前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壹方個人財產,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夫妻財產。
二、房產增值部分的分割補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麽?
1.增值部分=夫妻* * *有還款部分÷總房價(購房款和貸款利息合計)×離婚時房屋市值-夫妻* * *有還款部分;
2.增值部分=已婚夫婦* * *帶還款部分÷實際總房價(購房款已連本帶息償還)×離婚時房屋市值-* * *帶還款部分;
3、增值部分=夫妻* * *合並還貸總額÷購房款×(離婚時房屋市值-購房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夫妻壹方對另壹方有較多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幫助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89條_離婚時,夫妻應負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