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需要開展黃金地勘工作,有還本付息能力。
(二)勘探礦區秩序良好,並有經省級儲量管理部門或地勘單位批準的地質普查報告。
(三)有勘探礦區的勘探設計。
(四)有與具有資質認證的地勘單位達成的承包意向書。
(五)有具有法人資格和擔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擔保或有可作抵押的財產。
(六)礦山企業申請自行地質探礦的,須符合國家地勘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本條(壹)、(三)、(五)款的要求。
(七)地勘單位作為貸款企業申請在本單位普查工作區內用黃金地勘資金從事黃金地勘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貸款。第八條 具備第七條所述條件的企業先向礦區所在省(區、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各省(區、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負責初審和篩選,並編制本地區的黃金地勘項目的貸款申請,報冶金部黃金管理局審批。第九條 冶金部黃金管理局在審查各省(區、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上報的貸款申請後,根據當年資金平衡情況和擇優原則,編制下達黃金地勘資金貸款項目計劃。第三章 黃金地勘資金貸款的發放與還貸資金來源第十條 黃金地勘資金貸款的發放。
(壹)冶金部黃金管理局在代理銀行總行設立委托存款戶。
(二)冶金部黃金管理局編制黃金地勘資金項目委托貸款計劃,並分年度下達。項目貸款計劃抄送代理銀行總行和有關經辦銀行。
(三)代理銀行根據已確定的委托貸款年度計劃和冶金部黃金管理局提供的委托貸款通知,經審核後與貸款企業簽訂貸款合同書。貸款企業必須同時辦理貸款擔保(或財產抵押)手續,必要時應辦理公證。經代理銀行審核認為不可行的項目,由其總行通知冶金部黃金管理局,並由冶金部黃金管理局提出處理意見。
(四)冶金部黃金管理局根據項目貸款年度計劃分批將款項存入代理銀行,代理銀行向礦區所在地經辦銀行下達委托貸款指標。經辦銀行按礦區所在省(區、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匯總的各項目用款計劃,在代理銀行下達的委托貸款指標額度內發放貸款。第十壹條 貸款企業的還貸資金來源為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投資、企業留利以及企業可用於還貸的其它資金。第四章 黃金地勘資金使用的期限與利率第十二條 企業按貸款合同從貸到第壹筆貸款起至還清貸款本息止的時間為貸款期限。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由冶金部黃金管理局根據勘探工作量的大小和礦山建設期的長短等具體情況核定,壹般為1至6年。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低於同期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利率,具體利率和計算方法由冶金部黃金管理局和代理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確定。第十四條 貸款企業申請貸款展期的,應於貸款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礦區所在省(區、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和代理銀行簽署意見後,報冶金部黃金管理局審批,對不同意展期的項目,代理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批準展期的,由經辦銀行與貸款企業續簽合同,展期期間的貸款利率,由冶金部黃金管理局視項目的實際情況,商經辦銀行確定。第五章 使用黃金地勘資金項目的管理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黃金地勘資金貸款獲得批準後,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辦勘查許可證。所開展的勘探工作,可以與地勘單位實行儲量承包或工程承包。簽訂的承包合同報礦區所在省(區、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的同時,報冶金部黃金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