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貸款未結清且未處於逾期狀態;
2、商業貸款所購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3、商業貸款提前全部結清已征得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
4、商業貸款所購住房抵押權人僅為原商業貸款銀行,且無其他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
商轉公貸款辦理方式有帶押轉貸、先清後貸兩種。帶押轉貸是指,借款人原商業貸款銀行在以下範圍內的,可采取“帶押轉貸”方式申請商轉公貸款,分別為: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郵儲銀行、江蘇銀行、蘇州銀行、中信銀行、南京銀行、浦發銀行、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江蘇漣水農村商業銀行、江蘇洪澤農村商業銀行、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江蘇盱眙農村商業銀行。先清後貸則是借款人原商業貸款銀行在上述銀行範圍外的,采取“先清後貸”方式申請商轉公貸款。
商轉公貸款的額度需結合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購房價款、還貸能力、原商業貸款剩余本金、個人信用等因素綜合確定,且同時不高於以下限額:不超過貸款受理時淮安市執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貸款受理時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壹定倍數或還貸能力系數計算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本金,保留至千元;采取“帶押轉貸”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本金扣除2個月應還本金後的額度,保留至千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