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輕癥疾病保險金:
(1)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於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壹次復效之日起9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因同壹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壹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3)若被保險人所患的輕癥疾病同時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定義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癥疾病定義的,保險公司僅承擔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
(4)若被保險人所患的輕癥疾病同時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定義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義的,保險公司僅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
2、中癥疾病保險金:
(1)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於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壹次復效之日起9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癥疾病,保險公司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因同壹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中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壹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3)若被保險人所患的中癥疾病同時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癥疾病定義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義的,保險公司僅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就其保險範圍來看,總體還是可以的。
1.重大疾病保險金: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為A、B、C、D、E、F六組,具體分組信息請見重大疾病分組。每組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壹次為限,給付後該組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六次為限,當累計給付達到六次時,本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