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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貸款通則最新全文?

壹、2022年貸款通則最新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妳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範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範圍,壹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采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註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範的文本格式準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壹)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範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壹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註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註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註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壹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壹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準。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註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範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準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壹)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壹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壹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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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外匯局要規定除出口押匯外,其它國內外匯貸款只能對外支付,不能結匯這是為了避免企業通過外匯貸款結匯的方式投機人民幣升值。在預期人民幣升值情況下,如果壹個企業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並將其即期結成人民幣,然後在歸還貸款時以人民幣購匯還貸。如果大量企業如此操作,將對人民幣匯率產生極大壓力,所以正是考慮到有此可能,外匯局才規定不允許貸款結匯。

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債務人該筆貸款收入及其劃入的還款資金;支出範圍為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項下支出及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還貸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償還日前5個工作日。壹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壹個專用賬戶,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後,應註銷專用賬戶。

四、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總則

法律分析:國內外匯貸款可否結匯應視資金來源決定。根據125號文以及《境內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2004年9號令)等法規,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根據《跨國公司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4]36號)的規定,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中及成員公司委托貸款子賬戶中的資金可辦理結匯。其中,國內外匯主賬戶中的資金可意願結匯。

法律依據:《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範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範圍,壹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采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註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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