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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貫徹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的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6月23日第3期,1994)

現發布《黑龍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的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田鳳山

黑龍江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農業

特產稅征收規定辦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生產本辦法規定的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煙葉、畜皮毛絨制品除外),均為農業特產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凡購買本省生產的煙葉、原木、天然樹脂、水產品、銀耳、黑木耳、牲畜皮毛等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農業特產稅由各級財政部門征收管理。

第四條下列農業特產收入(包括經過初加工和簡單防腐保鮮加工的產品)征收農業特產稅:

(壹)煙葉收入,包括曬煙、烤煙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幹果、樹莓、蠶繭、水果瓜(包括西瓜、哈密瓜及其種子、白瓜子等))、花卉和經濟林苗木等園藝收入;

(三)藥材收入,包括植物藥材和動物藥材收入;

(四)水產收入,包括水產養殖(包括稻田養魚、林蛙、牛蛙等))、漁產品、魚卵、蘆葦等收入;

(五)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樹脂、木本油料、經營苗木和其他林產品(包括小徑木、薪材、雜木桿、條等));

(六)牲畜皮、毛、羊絨收入,包括豬、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絨收入;

(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銀耳、木耳、香菇、蘑菇和菌種等食用菌;

(八)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飼養動物皮、家禽絨、香菇、蜂蜜、香樟、甜葉菊、野菜、野果的收入。

除上述稅目外,其他收入大、利潤高,具有壹定生產規模的地方農業特產品,確需征收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範圍。

第五條農業特產稅的稅目和適用稅率按照本辦法所附的稅目和適用稅率執行。按照實際稅額的10%征收地方附加費,暫停征收。具體征收時間和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財政廳決定。

第六條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稅的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對生產者征收的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中等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

對收購方的征收,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收購金額和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收購金額×收購價格

第七條下列農業特產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煙草制品的應納稅額。收購單位在收購過程中向買方支付的所有收入(包括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收入),均應計入收購金額,按稅率征收。

(二)原木和其他林木項目的應納稅額。對生產者征收的,按照其銷售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征收;收購原木和天然樹脂的單位和個人的應納稅額,按照收購金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征收。

(3)對於分散、實際收入難以掌握的項目,實際收入的計算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不同品種的具體情況,采取合理評估年產量,按當地中等收購價格計算實際收入,按適用稅率核定單位稅額,實行生產評估定額征收。

(四)應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成成品銷售的,折算為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征稅。

個別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計算方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農業特產稅減免稅的範圍和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開展農業特產品科學試驗的收入,在試驗期間(商業或推廣階段除外)報經市、縣(市)財政部門批準,準予免稅。

(二)凡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占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除外)生產的特色農產品,自自有收入之日起,水果、水產品可免稅三年,其他物品可免稅兩年。

(三)農村烈軍屬、殘疾軍人、五保戶、少數民族地區農牧民和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貧困家庭農場,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確認,市、縣(市)財政部門批準,可給予減稅或免稅。

(四)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生產評估定額征收的農業特產稅稅目減少或損毀的,由納稅人申請,經鄉(鎮)財政部門調查核實,市、縣(市)財政部門批準,可享受壹次性定額減征或免稅。

(五)稻田養魚,自養殖之日起3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六)國營林業企業、地方林業企業和國營農場林業企業為本系統內擴大再生產服務的種苗(對外銷售的除外),免征農業特產稅。

(七)在果樹示範場、蜂種場、蠶種場、魚種場、種畜場、農業種子場、藥用種子場試驗或示範的種子、種苗收入(商品推廣除外),免征農業特產稅。

(八)農民和國有農場職工在宅基地上生產和使用的農業特產品,免征農業特產稅。

第九條在原征收農業稅的耕地上種植(養殖)應稅農業特產品的,自收入年度起,不再征收農業稅,改征收農業特產稅。

生產煙葉的單位和個人仍依法繳納農業稅。

第十條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生產評定定額所收項目為產品收獲日期;其他項目是產品銷售的日期。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納稅。財政部門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核定納稅期限。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7天,15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

第十壹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緩繳或者向財政部門提供納稅擔保人,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農業特產稅應當在農業特產的生產區域繳納。統壹經濟核算,跨市、縣(市);在鄉(鎮)轄區內經營的生產單位的稅收,由統壹核算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繳納。

生產者將應稅農業特產品銷售給國有、集體收購單位或者個體商販並代扣代繳稅款的,可以在收購地繳納農業特產品稅。納稅人憑收購地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返回原產地時,對部分已征稅的產品不再納稅,由財政部門憑完稅證明抵扣應納稅款。

在產地收購煙葉、原木、天然樹脂、銀耳、黑木耳、水產品、畜皮毛絨制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征收義務人)或財政部門納稅,返回銷售地不再重復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銷售的應稅農業特產品,應當按照產品的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向當地財政部門納稅;不能如實申報應稅產品實際收入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當地財政部門核定的應稅收入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農業特產稅可以采用查帳、檢查、核定收入、定期定額、生產評定定額等方式征收。

源頭漏征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可以通過市場稽查進行補充。

第十五條經省、市、縣(市)財政部門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代繳農業特產稅,並出具委托證明。受委托的征收義務人應當按照要求依法征收、解繳稅款。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購買第二條第二款以外的其他應稅農業特產稅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從收購價款中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第十六條收購原木、天然樹脂的農業特產稅,由森工、林業、農墾部門對林業企業負責征收。稅款應匯入地方財政部門,稅款視同省、市或縣(市)財政享有的收入,比例由省財政廳確定。

第十七條農業特產稅征收資金按照實際稅率的3%提取,具體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每年從實際納稅額中適當提取壹定數額的農業特產周轉金,用於培育和發展稅源,具體提取比例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記賬,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個體承包人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

第十九條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保存期內保存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塗改或者擅自銷毀。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必須在財政部門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代扣代繳(代征)義務人必須在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申報期內,根據實際需要向財政部門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期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下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財政部門予以處罰:

(壹)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有困難,未經批準不繳納稅款,又不提供擔保,代扣(征)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稅款的,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逾期不繳納或者解繳的,經縣(市)以上財政部門法定代表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或者扣押、查封、拍賣與應納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同時,未繳納的滯納金將被強制執行。

(三)納稅人、扣繳(代征)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有關資料和設置、保存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或者擅自銷毀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計支出或者少計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扣繳(征)人不繳或者少繳以同樣手段扣繳或者支付的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占應納稅款(付)額的。

(五)納稅人、代扣(代征)義務人未繳納應納稅款或者應繳稅款,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財政部門無法追繳的稅款數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追繳未繳稅款,並處未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追回被拒絕繳納的稅款,並處被拒絕繳納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七)扣繳(征)人應扣繳的稅款,由扣繳(征)人繳納。

第二十四條拒絕、阻礙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扣繳(征收)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然後自收到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財政部門申請復議。上壹級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或者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部門的上壹級部門申請復議。上級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措施。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1994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按照本辦法計算征收。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關於征收農林牧水產特產稅和產品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農業特產稅稅目及適用稅率表

適用稅率為%,買方為稅目生產者。

壹.煙草收獲

進曬煙31烤煙31

第二,園藝

收入

蘋果和梨12其他水果10幹果10三莓5繭9果瓜8花10經濟林苗5

第三,藥材

植物藥材收入6動物藥材收入6

四。水產品

收入

水產養殖85捕撈85 roes 85蘆葦55

動詞 (verb的縮寫)森林樹木

收入

原木88天然樹脂1010木本油料10經營苗木5其他林產品5

六、牲畜皮

毛絨系列

豬牛羊皮10羊毛,兔毛10羊絨10。

七、食用菌

收入

銀耳、木耳88香菇、香菇8菌株8

八、其他農民

葉特產

產品收入

動物皮8家禽絨8甜蘑菇毛茛5蜂蜜5香樟5甜葉菊5野菜5野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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