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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以人為本、社會治理、獎懲結合、整體推進的原則,發揮公民的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的長效機制。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壹領導本地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地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管、公安、教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文化和旅遊、司法行政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互相配合,倡導文明行為。

國家公職人員應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NPC代表和CPPCC委員等公眾人物應發揮模範作用。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五條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尊重科學技術,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增強個人品德,遵守公民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六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的基本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禁止吸煙區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傾倒汙水、亂扔煙頭、吐口香糖;

(三)踐踏綠地、攀折花木、亂摘瓜果;

(四)非法運送和處置垃圾;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走廊、公共設施、人行道、電桿、樹木等物體表面塗寫、刻畫、懸掛;

(六)在禁止區域內燒烤或者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七)在城市道路、公園等區域拋撒、焚燒紙張、死者遺物及其他喪葬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洗衣、遊泳、垂釣;

(九)其他損害公眾環境文明的行為。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場所文明行為的基本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侵占公共場所,損壞公共設施;

(二)噪聲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非法擺攤經營、占道經營、店外經營;

(四)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周圍散發商業廣告、傳單等宣傳品;

(五)遛狗不拴繩、不清除犬糞,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

(六)在機場、鐵路、電力線周圍放風箏、無人機;

(7)燃放孔明燈籠;

(八)其他損害公共場所文明的行為。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文明交通行為的基本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積水路段時,遇行人通過不減速讓行的;

(二)駕駛機動車時違法變道、鳴喇叭、使用遠光燈、拋擲物品;

(三)違反規定駕駛非機動車,並排行駛、相向行駛、越線停車、在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等;

(四)駕駛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阻礙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行的;

(五)違法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幹擾他人,影響安全駕駛的;

(七)行人過馬路不走斑馬線,過馬路時越過隔離設施;

(八)在車行道內散發廣告、銷售商品、強制服務;

(九)其他損害公眾交通文明的行為。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的基本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占用公共區域,堆放物品,擅自施工,圈圍庭院,種植花草樹木和蔬菜;

(二)擅自在居民區停放車輛,設置樁、鎖等障礙物;

(三)在居民區非法飼養家禽、家畜和犬只;

(四)裝修活動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從建築物、構築物上拋擲物體;

(六)私自架設管線、亂拉繩索、在公共設施上晾曬衣物;

(七)其他損害社區公共文明的行為。第三章鼓勵和倡導第十條鼓勵下列行為:

(1)慈善事業;

(二)扶貧濟困;

(3)誌願服務;

(4)見義勇為;

(五)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六)其他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應當鼓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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