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杭州市民政局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
關於杭州市區社區助老助殘公益性崗位
規範管理意見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7〕22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勞動保障局擬訂的《關於杭州市區社區助老助殘公益性崗位規範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關於杭州市區社區助老助殘公益性崗位
規範管理的意見
(市勞動保障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為認真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大力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2006〕2號)、《杭州市社區服務業發展規劃(2006—2010年)》(杭政函〔2005〕65號)精神,現就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社區助老助殘公益性崗位規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壹、服務對象
本市非農戶籍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為社區助老助殘公益性崗位的服務對象:
(壹)60周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老人;
(二)80周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區的空巢老人;
(三)持有《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家庭中60周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無人照顧的老人;
(四)優撫對象中60周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無人照顧的老人;
(五)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軍人證》、《中華人民***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無人照顧的人員;
(六)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無人照顧的人員。
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定標準參照《杭州市區困難殘疾人單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條件和鑒定標準》(杭殘聯教就〔2007〕2號)執行。優撫對象的確定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
二、服務對象確認
(壹)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務對象,須本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優撫證明、《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三無”老人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
(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審核後,統壹將名冊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確認。
(三)助老助殘服務對象每年確認壹次。
三、服務內容
(壹)探視慰問:上門探視安全、慰問平安等;
(二)代辦服務:代辦生活必需品、代辦中介聯系、陪同看病等;
(三)家務服務:居室清潔衛生等簡單家務勞動;
(四)其他確需提供並經社區同意的服務內容。
四、服務人數配置及服務要求
(壹)每個助老助殘崗位的服務對象應不少於5人。
(二)助老助殘服務人員每周上門為每位服務對象服務次數應不少於5次。
五、服務形式
(壹)建立助老助殘服務人員工作情況反饋制度。由服務人員對服務對象的服務起止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情況等進行登記,並由服務對象確認簽字。
(二)建立助老助殘服務人員考評制度。對於服務人員三次(含)以上考評不合格的,街道(鄉鎮)可提前解除非正規組織就業協議。
(三)各社區應充分利用“居家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通過呼叫系統或“愛心券”等方式,加強對助老助殘服務人員的服務管理,並做好臺賬資料、人員調度、督導指導等有關工作。
(四)街道、社區要建立助老助殘服務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應對服務對象出現的突發情況、意外事故及因服務產生的糾紛等情況。
六、其他事項
(壹)各區以及街道(鄉鎮)應制定本轄區助老助殘服務具體實施辦法。街道(鄉鎮)、社區應加強對助老助殘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的管理,確保助老助殘服務健康發展,並與居家養老、助殘工作緊密結合,互相配合,***享資源,齊抓***管,促進助老助殘服務工作規範化。
(二)各區、街道(鄉鎮)應做好助老助殘服務人員的培訓輔導工作,不斷提高助老助殘的服務水平與質量。
(三)患有各種傳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助老助殘服務工作。
(四)助老助殘崗位的人員錄用、協議簽訂等按《杭州市區社區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杭勞社就〔2006〕139號)執行。經費來源及使用管理按《進壹步加強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杭勞社就〔2006〕143號、杭財社〔2006〕633號)執行。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另外於去年4月開始,根據新公布的《杭州市城鎮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未參加醫保的老人每年僅需交納300元,便可享受大病住院醫療保障。為此,杭州市財政每年將在預算內安排2550萬元資金。
其實,該《辦法》規定年人均籌資標準是450元,其中,參保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杭州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50元。為了照顧生活困難的老人,還規定持有《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或“三無”證明的老年居民可以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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