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公有住房等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其中,購買在建預售商品房的,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出售房產已與杭州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合同簽訂後(支付方式為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商業組合貸款),提出貸款申請;購買二手房,房地產中介機構已在杭州公積金中心備案,在簽訂合同(支付方式為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商業組合貸款)並支付首付款後,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手續前申請貸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屬於國有土地性質並取得住房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政府部門批準建造、修繕住房的文件,並在工程竣工並付清全部款項後12個月內申請貸款;
(5)職工家庭(含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房且無住房貸款記錄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執行首套政策。購買商品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同時不得低於公積金中心住房合作協議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購買二手房,房齡不滿20年(含)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房齡20年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
(六)職工家庭已擁有1套住房或無房但有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自住房執行2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1.1倍;
(七)首付款比例應根據住房情況、物價、家庭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確定。申請組合貸款或貼息貸款的,還必須符合商業銀行的相關要求;
(八)購買的住房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和建設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並約定以所購自建住房作為貸款擔保;
(九)申請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已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但已結清,且符合再次申請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積金貸款不予受理:
家庭名下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或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職工,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專戶存儲、財務監督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年度總支出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給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