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按規定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已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含)。
2、所購住房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購房、建房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符合法律規定,並同意以購房、建房作為貸款擔保。
3.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已與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簽訂合同(付款方式約定為按揭貸款)並支付首付款後,提出貸款申請。
4.購買二手房,房地產中介機構已在公積金中心備案,在簽訂合同(付款方式約定為按揭貸款)並支付首付款後,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手續前申請貸款。
5、購買公有住房,須經房改部門批準,合同簽訂後,全部房價款付清,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手續前,提出貸款申請。
6.用於拆遷安置的,安置房已由拆遷單位憑權屬證書竣工。在合同簽訂並付清全部房款後,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手續前提出貸款申請。職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不發放公積金貸款。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具有國有土地性質並取得房屋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政府部門批準建造、修繕住房的文件,在工程竣工並付清全部款項後12個月內申請貸款。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