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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不得阻撓或拒絕購房人使用公積金貸款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14日電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中介機構不得阻撓或拒絕購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房。

《通知》要求,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購房人購買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中介機構不得以要求購房人壹次性付款或者采取壹次性付款優先選房、提高購房價格、減少價格折扣、樓盤未封頂等方式,變相要求職工自願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引導職工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阻撓或拒絕購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購房。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房,應享有與壹次性付款或者商業貸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選擇房源的同等權利。

《通知》提出,進壹步優化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流程,簡化貸款辦理要件,減少貸款審批環節,嚴控貸款審批時限。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錄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互聯網+”信息系統)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準予貸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通知》明確,各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商品預售許可證》,且樓盤已封頂時,應及時向樓盤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登記備案銷售樓盤的座落地址、售房收款賬號等有關信息,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申請,建立貸款合作關系,為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相關資料,方便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職工有需求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樓盤準入備案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暫緩開通該樓盤項目網上簽約系統。

《通知》要求,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要進壹步加強對委貸銀行業務監管工作,協調、督促委貸銀行加強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作,增強服務意識。對貸款環節的材料移交、辦理、放款時限、貸後管理等內容進行約定,細化具體考核事項,明確職責分工、權利義務等內容;各委貸銀行要制定相關貸款材料流轉臺帳,確保各個環節的材料交接可查詢和追蹤,提高貸款審批、發放效率,***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委貸銀行未按約定時限辦理,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要相應扣減手續費。

《通知》強調,海南省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並在樓盤銷售現場予以公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合同各方應積極配合,及時到房管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為購房職工提供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必要材料。

依據《通知》,繳存職工可通過12345市民熱線等渠道,投訴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屋銷售中介機構拒絕住房公積金貸款問題。根據投訴線索,海南省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調查,核實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

《通知》還要求,海南省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加強對違規企業及機構的調查處理,嚴厲查處損害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權益行為。壹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暫停辦理網簽或停發預售許可;對違規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將予以通報、公開曝光,並將開發企業、房屋銷售中介機構相關違規信息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對於部分職工購買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讓用地開發建設或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樓盤,因樓盤未封頂無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特殊情況,《通知》明確,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應根據繳存職工需求,階段性開放“商轉公”業務受理及審批工作,細化申請條件、申請資料、辦理程序等內容。

據媒體2月份報道,海南部分購房者反映,海口市部分樓盤在封頂前取得了預售許可證,開發商為了快速回籠資金,要求購房者限期交齊首付、辦理商業貸款,但海南省公積金管理局表示,樓盤未封頂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

開發商要求購房者“二選壹”:要麽選擇全款,要麽選擇商業貸款。但實際上,未封頂樓盤不能進行商業貸款,開發商與銀行均有違規發放商業貸款、排斥公積金貸款之嫌。

報道稱,由於該樓盤尚未封頂,根據相關政策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如果做商貸的話,壹套200萬的住宅每月要多付1000元的利息。按照貸款期限30年計算,總計可能多出30多萬元的利息成本。

報道還指出,此前,海南已經取消了“商轉公”業務,辦理完商業貸款便不可能再轉回公積金貸款。這意味著,購房者壹方面要“背負”更多的利息成本,另壹方面公積金賬戶裏面的余額要繼續“沈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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