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貸,又稱零售貸款業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壹項重要的貸款業務。個人借貸,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住房和城鎮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銷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註意下列幾件事項:
(壹)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二)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立據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金錢交付應有憑證
金錢的借貸契約,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效力。貸款人將借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並書明以借款人為受款人,在契約書上註明:“本借貸款項巳以付款行**銀行帳號*號*年*月*日期票號****,而額人民幣**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紙,交付借款人無誤。”,以免現金的交付無憑無據。
尋求借款的保證
為了確保貸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擔保,壹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註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並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