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基本建設費、科技專項經費和其他科技經費;
(二)國家政策支持企事業單位用於科技發展的資金;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入的科技資金;
(四)金融機構投入的科技信貸資金;
(5)風險投資機構投入的科技風險投資。
(六)各級市政府有關部門從生產、建設和發展資金中安排的科技經費;
(七)國內外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包括港澳臺僑)投資、資助和捐贈的科學技術資金;
(八)高級科技人員高新技術、專利和項目的有效知識投入;
(九)各類科技經費和其他科技經費;
前款第(壹)項所稱科技三項費用,是指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要科研補助費。第九條市政府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基本建設費和科技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財政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當年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科技三項費用應當逐年增長。第十條科研單位、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企事業單位從事科技活動享受國家稅收減免政策,應當用於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將不低於收入的50%用於科學研究開發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第十壹條企業技術開發資金主要投資於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技術創新,包括購置必要的儀器設備、樣品和樣機;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和檢測費用;技術轉讓費、專利購買費、技術咨詢費、技術服務費、技術培訓費和技術資料費;聘請技術專家、研究、論證費等。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科技開發貸款,科技貸款額度應當逐年增加。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科研單位和科技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
對本市重大科技項目或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承擔的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金融機構應按規定按時投放科技貸款。第十三條鼓勵國內外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為科技服務而設立的科技風險投資、科技信貸、科技保險和融資租賃業務。拓寬科技投入渠道,促進科技發展。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每年必須保持適當比例的資金用於技術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應占企業銷售收入的5%以上。企業的技術開發費按實際進入成本計算。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資助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獎勵科學技術人才。科學技術捐贈數額較大的,根據捐贈人意願,經各級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個人名義設立科學技術專項基金。第十六條財政投入科學技術資金,可以采用撥款、有償使用、貼息等形式。,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壹)熱帶農業、信息產業、生物醫藥、臨床醫學、海洋產業、基金工程、生態環保等科研開發項目;
(二)推動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公共研發項目;
(三)符合產業政策的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和重要科研項目;
(四)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高技術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人文科學研究、軟科學研究和高技術人才培養;
(5)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