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根本障礙在於法律的禁止性。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綜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的,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但是,由於農民沒有抵押財產,融資渠道非常狹窄,擴大生產規模存在很大障礙。目前,家庭承包的土地在農民財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允許農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仍有很大的市場需求。因此,許多地方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如果當地有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不妨壹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