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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能抵押貸款或擔保

壹、國有資產能抵押貸款或擔保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比如: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

二、國有企業擔保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指導北京市國有企業進壹步加強擔保業務管理、規範擔保行為、有效防範企業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資設立,授權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監管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其擔保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擔保分為對內擔保和對外擔保。對內擔保是指企業與子企業(指企業境內或境外設立的獨資、控股子企業)或子企業相互之間的擔保,企業對內擔保應當符合企業擔保管理制度,由企業自行決定。對外擔保是指企業與其參股企業、無產權關系企業之間的擔保。

本辦法除有特別指出外,所稱擔保為對外擔保。

第四條企業擔保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壹)以企業為主體的原則。企業是擔保行為的主體,是擔保決策的直接責任人;市國資委依法行使出資人職責,規範和指導企業的擔保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嚴格程序、審慎處置的原則。企業在做出擔保決策前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對擔保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擔保項目進行分析論證和風險評估,並提出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三)依法合規、規範運作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完善企業內部擔保管理制度建設,規範擔保工作程序,確保擔保行為的合法、科學、規範。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市國資委對企業的擔保行為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擔保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對企業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指導企業提出防範擔保風險的措施;

(四)其他法定職責。

第六條企業對擔保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並執行企業擔保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決定企業的擔保行為;

(三)審批子企業的擔保事項;

(四)負責子企業擔保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子企業擔保信息的匯總、分析工作;

(六)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擔保情況;

(七)配合市國資委開展擔保稽查及責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法定職責。

第三章擔保條件

第七條企業原則上不得對經營狀況非正常企業提供擔保。經營狀況非正常企業主要是指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企業:

(壹)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的;

(二)存在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不良記錄的;

(三)涉及重大經濟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四)已進入重組、托管、兼並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與本企業發生過擔保且仍未妥善解決的,或不能及時足額交納擔保費用的;

(六)市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擔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備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制度;

(三)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

(四)無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

(五)無重大經濟;

(六)最近1個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於70%(含);

(七)市國資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擔保申請人的融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所在地發展規劃和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所在地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

(三)不屬於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財,投資股票、期貨、期權等)。

第四章反擔保

第十條企業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市屬企業之間采用等額互保的業務除外。

第十壹條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企業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擔保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在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後,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三條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反擔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擔保管理

第十四條市國資委對企業以下擔保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壹)企業對無產權關系企業的擔保:

1.擔保申請人為非國有獨資、控股企業的;

2.擔保申請人為境外企業的;

3.為同壹擔保申請人提供擔保,累計擔保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或超過企業凈資產20%需繼續擔保的;

4.企業累計擔保總額達到2億元以上或超過企業凈資產30%以上需繼續擔保的。

(二)企業對參股企業的擔保,擔保額超過或累計超過出資額的。

第十五條須備案的擔保項目,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決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備案。市國資委對備案資料進行核實,原則上在收到完整備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第十六條按照本辦法須報市國資委備案的擔保項目,統壹由企業正式行文報送。上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擔保備案請示,具體說明企業擔保事項的原因、擔保的主要債務情況說明、擔保類型及擔保期限、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時間、金額等相關情況;

(二)企業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審議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審批文件;

(四)擔保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主要包括:

1.擔保申請人經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

2.擔保申請人對於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

3.擔保申請人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4.擔保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五)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提供方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六)法律意見書;

(七)其他與擔保相關的資料。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壹)擔保項目自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未實施,需順延的;

(二)擔保期間,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金額、範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三)擔保項目期滿後需展期並需由企業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十八條企業實行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九條企業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遇有擔保申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經人民受理後,企業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六章擔保監督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擔保管理制度,並報市國資委備案。企業要加強對擔保項目的調查、跟蹤、監控,對擔保事項進行定期分類歸檔和統計分析,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按照管理層級上報並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壹條每年3月底之前,企業應當向市國資委匯總上報本企業上壹年度的對外擔保和對內擔保情況(包括擔保申請人、擔保項目、擔保金額、擔保期限等情況)。市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業擔保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和定期督查。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委派的企業監事會成員、財務總監及企業內部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監督職責,依照本辦法,強化對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業擔保公司經營的擔保業務按《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及市國資委有關文件對企業境外獨資或控股子企業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由市國資委頒布實施的其他文件、規定有關擔保條款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國有資產能抵押貸款或擔保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於抵押貸款或者擔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

四、國有資產可以抵押貸款嗎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

國有企業用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形成的實際資產屬於企業法人財產,企業有權獨立支配並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國有企業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項資產作為抵押物取得貸款(國家另有具體規定的除外)。

貸款抵押並不改變抵押物的產權歸屬,只是預示在不能正常還貸時將要發生產權轉移。國有企業的資產能否保全,不在於貸款時是否設定抵押,而在於企業能否有效地運用借入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並取得經濟效益,以保證按時還款。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壹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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