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壹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審核原則
1. 債權人(金融機構)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債務人(非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跨境支付及經常項目支出的,應符合相關的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
2.除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外,其他國內外匯貸款不允許結匯。
3.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經常目外匯管理規定。
4.未取得貨物出口真實性證明材料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出口貿易融資和境內外匯貸款,須通過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可由債務人自行選擇按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選擇意願結匯的,應同時開立與之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或與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用壹個結匯待支付賬戶。銀行審核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在貸款合同正本中簽註本次結匯金額及尚可結匯金額,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應與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相符。此類結匯應申報為“924010 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結匯”。
5.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符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允許結匯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結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不允許購匯償還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購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6.同壹債務人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名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之間進行原幣劃轉,劃出行應在境內劃轉申報時註明“國內外匯貸款同名劃轉”字樣,收款行應核對收款賬號是否為國內外匯貸款賬戶。
7.金融機構為債務人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外幣劃轉業務後,應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或境內劃轉收支申。
外匯結匯方式有哪些?外匯結匯方式分為匯付、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付包括: (1)信匯 (2)電匯 (3)票匯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單(D/P) (2)承兌交單(D/A) 3.信用證(L/C)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