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首先,買房後需要在當地居委會開具證明,然後拿著證明到房屋所在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同意遷入的證明,證明妳的戶口已經被受理。
接下來拿著同意遷入的證明、戶口本、所購房屋的產權證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如果出具的資料沒問題,他們會出具同意遷出的證明。需要註意的是,遷出證明是有期限的。從這壹刻起,妳的戶口已經遷出。有效期內不落戶,就成了黑戶。
入戶是指把壹個人或壹個家庭的戶口放到另壹個家庭的戶口上。定居就是在某地註冊,長期定居。兩者辦理條件不同:落戶需要滿足戶籍條件;在壹個地方落戶,需要符合落戶地規定的條件,辦理壹定的手續,才能在該地方落戶;國家將進壹步放寬小城鎮落戶限制。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準備材料:
1、戶口簿或(戶口簿需在首頁加蓋省公安廳大廳派出所戶籍專用章承辦人簽名)或戶籍證明(不能提供戶口簿的,可在戶籍所在地開具戶籍證明)。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準確姓名和正確身份證號)
3.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者提供)、商品房備案證明(附購房合同)。
5、房源信息匯總(由市房管局發布)
6.房產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壹次性付款提供)
7.借款合同(按揭買房提供)還款證明(貸款銀行出具的連續六個月還款記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門牌號證明(建議先在小區物業管理處開具入住證明,再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開具)。
9、填寫《入戶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