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憲章》,制裁的具體措施包括全面的經濟和貿易制裁以及壹些更具體的措施,如武器禁運、旅行禁令和金融或外交限制。從聯合國通過的決議數量來看,安全理事會並不經常訴諸制裁。從聯合國成立到1990,安理會只通過了兩個經濟制裁決議:羅得西亞(1966)和南非(1977)。冷戰結束後,聯合國安理會越來越多地采取集體經濟制裁。在過去十多年裏,安理會對在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亞、海地、利比裏亞、盧旺達、索馬裏、安哥拉、蘇丹、塞拉利昂、南斯拉夫(包括科索沃)、阿富汗、厄立特裏亞和埃塞俄比亞的安盟部隊實施了制裁。從1990年海灣危機爆發到2003年伊拉克戰爭爆發,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63項對伊拉克的決議,對伊拉克實施經濟制裁和武器禁運,並在聯合國監督下檢查和銷毀伊拉克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會通過了661項決議,其中制裁決議占比較小的壹部分。這主要是因為相關國家往往難以就某壹具體問題達成壹致,導致制裁決議難以通過。每壹項制裁決議的背後,都有相關國家之間的大量磋商、談判和妥協。根據規定,所有制裁決議都必須得到安理會的批準,五個常任理事國對任何安理會決議都擁有否決權。因此,聯合國安理會的任何制裁行動都不可能針對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的任何壹個。冷戰時期,由於美蘇兩大陣營對峙,當時危害和平或實際侵略的行為基本上都是美蘇及其代理人,所以很少通過制裁決議。例如,從1972-1990,美國在聯合國制裁以色列的決議中使用否決權超過30次。1992年5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757號決議,決定從政治、經濟和軍事等方面對南斯拉夫實施全面制裁,以懲罰其出兵支持塞族在波斯尼亞和克羅地亞的武裝行動。朝鮮核試驗爆炸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1718號制裁決議,使朝鮮成為冷戰結束以來安理會制裁的第15個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共同命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幹涉中國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