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就業,根據《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鐘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學費由國家給予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包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補償的學費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職高專)、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托、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12。
中部地區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份。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以外的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壹)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2)工作地點位於中西部地區和縣級以下艱苦邊遠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建設、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壹線。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均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每名高校畢業生每學年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足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給予補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學費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在6000元以上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數額給予補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的補償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年限分別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在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並符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年度補償的方式。學生畢業後,每年補償學費總額的1/3或國家助學貸款,分三年補償完畢。
第九條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
(1)高校畢業生本人提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學校簽訂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後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還款計劃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他們有資格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補償,他們不需要自己償還銀行。
(三)高等學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申請資格;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於“二級崗位”畢業生,高校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審核,最遲於65438+當年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1個月內,將獲得學費資助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相關高校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相關批準文件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壹條各高校需於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的在職信息報送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應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建立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為通過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審查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其學習期間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同時,也要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了解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除因正常調動、晉升、工作變動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服務未滿三年的,提前從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高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