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壹.具備完成科技項目的技術實力;
二.具備實施項目的物質基礎(包括原材料、燃料、動力、設備、運輸、三廢治理等);
三.具有能投入項目資金總概算的10%的自有資金;
四.有償還借款的經濟能力。第三條 借款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壹.借款項目只限於以下內容的研制開發工作:
1.先進技術和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發展;
2.新產品(或新裝備)試制;
3.中間試驗;
4.小型工業性試驗;
5.科技成果的轉讓和示範推廣。
項目的具體研究內容,要避免重復。
二.項目有比較大的科技意義;
三.項目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包括項目完成後推廣於生產中的經濟效益);
四.科研成果(技術或產品)必須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五.項目研究周期短,投資少。第四條 科研項目借款主要用於:
壹.科研業務費(包括設計費、試驗費、材料費、樣品樣機購置費、動力燃料消耗費);
二.儀器設備費;
三.協作費(包括技術咨詢費、技術轉讓費、支付協作單位和協作者的其他研究費用);
四.科研人員經費(包括直接參與研究項目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等,但只能按上收事業費比例計算)。
借款不得用於以下開支:
壹.基本建設項目費用;
二.技術改造項目費用;
三.單純擴大再生產的資金。第五條 借款期限壹般為壹至二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第六條 科技項目借款管理程序
壹.國家科委將借款分配給核減了事業費的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依據借款的額度編制借款項目計劃,商國家科委對口專業局,並報國家科委備案。項目計劃的內容包括編制項目計劃的說明和借款項目匯總表。
三.主管部門按借款項目進度,向借款單位分期提供借款。
四.借款單位在借款項目鑒定驗收後壹個月內將鑒定驗收材料和工作總結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科委審查備案。第七條 科技項目借款應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第八條 借款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回收借款。壹九八六年度借款,應於壹九八八年、壹九八九年分兩批歸還國家科委。逾期不歸還的,由國家科委從主管部門的科研事業費中扣回。第九條 主管部門每年應專門組織力量檢查項目計劃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對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劃,挪用借款者應中止或追回項目借款;對問題突出的項目要會同審計部門***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國家科委。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條件財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科技項目借款管理實施細則,並抄報國家科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