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更有效地集中資金保障國家重點建設,緩解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增強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能力,進壹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開發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是國務院直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負責對其安排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資金總量和資本結構配置的宏觀調控。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不給投資項目留下資金缺口,從資金來源上控制和調整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和結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國家開發銀行籌建和運營方案》和《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已經國務院批準,各有關方面應認真貫徹執行。上述計劃和章程的具體組織實施由國家開發銀行負責。
附件:壹、國家開發銀行的設立和運營計劃
二。國家開發銀行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壹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壹:
國家開發銀行的設立和運營計劃
(國家開發銀行籌備組壹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開發銀行,集中必要資金保障國家重點建設,緩解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控制投資總規模,增強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能力。國家開發銀行的設立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在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逐步完善、改進和提高。
壹、國家開發銀行的性質和任務
國家開發銀行是國務院直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負責對其安排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資金總量宏觀調控和資本結構配置。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重點建設,辦理政策性重點建設貸款和貼息業務,從資金來源上控制和調整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和結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組建原則和組織機構
組建國家開發銀行,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將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分開。要建立科學嚴密的投融資決策責任制,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責權統壹;要擇優選擇項目,負責資金的分配和政策性貸款的發放,但不參與項目。國家開發銀行的金融業務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開發銀行總部設在北京。隨著業務的發展,經批準可以在國內外設立必要的辦事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應當優先撥付資金。
國家開發銀行根據承擔的任務,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費用,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開發銀行與新成立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關系如下:
(1)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按照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將現有的6家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並入國家開發銀行,成立新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並配備精幹人員。新成立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政策性投資公司,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其業務範圍主要包括:承擔少數不宜通過國有控股公司、中央企業集團持股的政策性項目;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的重大項目;原由6家全國性專業投資公司經營的中外合資或參股項目,現在難以轉讓給其他單位,以及其他不適宜通過國有控股公司、央企集團參股的項目。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承擔上述項目,主要起引導作用,業務量不宜過大(壹般不超過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的20%),也不參與這些項目的經營管理。項目完成後,股權原則上應轉讓給國家授權的相關經營單位。
(2)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其政策性職能分離後,將轉型為以中長期信貸為主的國有商業銀行,同時接受國家開發銀行委托具體發放政策性貸款。委托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監管。建行每年新增固定資產政策性投資項目存款比例不低於現有水平(包括購買開發銀行金融債券)。國家開發銀行負責協調平衡中國建設銀行用於政策性項目的商業貸款。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仍為獨立法人,其名稱、人事、財務、級別和對外關系不變。
三。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來源和融資方式
國家開發銀行註冊資本500億元,分四年逐步到位。註冊資本從國家財政逐年撥付的經營性建設資金和營運資金中安排(包括原“撥改貸”)。
國家開發銀行年度投資總規模和融資方式由國務院確定。其資金來源和具體融資方式主要有:
(壹)國家預算安排的經營性建設基金。為確保國家重點建設資金的基本保障,力爭三年內國家開發銀行經營性建設資金在現有基礎上翻壹番。
(二)原“撥改貸”及從經營性建設基金貸款中收回的本息。
(3)財政貼息資金。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政策性項目貸款所需的貼息資金,由國家財政列入年度預算。貼息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商定。
(4)國家開發銀行向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國家開發銀行提出的年度金融債券發行規模,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委根據國家確定的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審批。金融債券的利率和認購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後確定,同時向各金融機構發行。
(五)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可以向社會發行壹定數量的財政擔保建設債券。
(六)從境外籌集資金。對需要國家開發銀行撥付國內資金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長期優惠貸款項目,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等對外窗口單位按原貸款條件統壹向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相應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根據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國家開發銀行可以籌集國際商業貸款。經國家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可以在國外發行債券。
(七)根據國務院規定,將六家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專項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劃轉國家開發銀行統籌安排,原範圍、內容和指定比例不變。
(八)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信貸計劃,統壹安排國家開發銀行的重點建設資金,並予以保證。當國家開發銀行頭寸不足時,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臨時貸款。
第四,資金的使用和投資
(1)根據國家發展計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政策,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分配的對象是國家批準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項目。主要包括:1,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工程;2.與增強綜合國力直接相關的支柱產業重大項目;3、經濟領域的重大高科技項目;4.重大跨區域政策項目;5.其他政策項目。國家開發銀行承擔和覆蓋的政策性項目的具體行業和範圍,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根據上述原則並根據資金承受能力商定。
(二)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國家投資計劃和銀行各種資金來源的要求,編制年度資金來源和利用計劃。根據國家計劃,國家開發銀行向財政部申請經營性建設資金和財政貼息資金。
(三)在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確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和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配套項目的投資規模和貸款總額計劃內,國家開發銀行負責對項目資金分配和貸款條件進行評估。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使用應參照世界銀行的運作機制。貸款主要分為兩部分:
壹是軟貸款,即使用國家開發銀行的註冊資本。國家開發銀行在項目整體資金配置的基礎上,主要根據項目配股的需要,以長期優惠貸款的形式(按照大亞灣核電站中國銀行貸款提供資本金的模式)向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發放註冊資本,由他們參與和控制項目。
二是硬貸款,即利用國家開發銀行借入的資金,包括國內外發行的債券和利用的外資。國家開發銀行在項目整體資金分配的基礎上,將借入資金直接貸給項目,到期回收本息。
國家開發銀行與國家控股公司、中央企業集團、項目單位之間是經濟信用關系,各自的權利和責任由經濟合同確定。國家開發銀行不幹預企業的產權處置和經營活動。
(四)根據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的分工以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預算的資金來源,國家開發銀行原則上將上述資金分別撥給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5)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後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項目安排的操作程序
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經國家批準後,國家開發銀行負責根據資金的可能性,在批準的項目中選擇和研究項目資金分配的初步方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開發銀行應相互協商、合作。項目安排的操作程序是:
(1)項目建議書階段。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在審批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建議書後,將需要國家開發銀行撥付資金的項目送國家開發銀行進行貸款條件評估和財務評估。國家開發銀行據此開展工作。
需要國家開發銀行承擔國內配套資金的項目和準備利用外資的個別項目,國家計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應與國家開發銀行協商,國家開發銀行應參與有關項目的談判。
(2)可行性研究階段。國家開發銀行根據資金可能,在項目貸款條件審查和財務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提出項目選擇意見和資金分配初步方案。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在審批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有國家開發銀行對項目選擇的意見和相應的資金分配初步計劃。
(3)設計階段。根據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準備情況,國家開發銀行與有關單位簽訂了經濟合同。
(4)年度計劃。由國家開發銀行出資安排的項目,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投資規模,由國家開發銀行商國家控股公司、中央企業集團和項目法人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分配計劃後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5)當年新開工項目。國家開發銀行按照投產、關閉、續建、新建的順序安排項目資金。對年內具備新開工條件的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可根據其貸款計劃規模和資金余額,與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協商分配資金。
(6)項目咨詢。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委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進行項目評估時,國家開發銀行參與相關工作。
不及物動詞專項建設資金和基金的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集中安排的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基金(主要包括煤炭專項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石油專項建設基金、鐵路專項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基金、機場建設費、冶金礦山開發基金等。),按國務院規定由各部門使用,仍由各部門安排,但必須用於政策性項目,其規模和安排由國家開發銀行監管。對於需要國家開發銀行撥付資金的政策性項目,資金的撥付必須由國家開發銀行在審查貸款條件和財務評價後確定,以統壹協調項目的各種資金來源。
七、地方政策性項目的審批程序
地方大中型基礎設施、基礎工業建設和規模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報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審批。如需國家開發銀行撥付資金,國家開發銀行應在貸款條件審查和財務評價後統籌安排資金。
八。財務管理和監督
(壹)國家開發銀行執行財政部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其財務統壹為財政部所有。
(二)國家開發銀行的財務接受具有審計職能的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
九、成立國家開發銀行監事會
國家開發銀行監事會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負責同誌和國務院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報國務院批準。監事會主席由成員單位定期輪換擔任,任期三年。監事會負責監督國家政策的執行、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使用方向和資產管理,提出行長任免建議,但不幹預國家開發銀行的具體業務。
X.業務聯系和過渡措施
國家開發銀行成立後,投資計劃的執行和銜接原則上按新辦法操作。為防止工作脫節,盡量減少對建設項目的影響,國家開發銀行在具體實施中可采取必要的過渡措施。
(壹)各專業銀行續貸的政策性項目,凡國家計委指定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貸款規模1994轉入國家開發銀行。
(二)在項目投資移交國家開發銀行之前,各專業銀行應繼續按國家計劃和現行管理辦法安排項目信貸資金。
(三)貸款展期項目的債權債務由國家開發銀行與專業銀行協商清理。
(四)1994新項目,按新的管理辦法審批。
十壹、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合並後的有關事宜。
6家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並入國家開發銀行後,要組成專門的清算小組,對近年來形成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力爭年內完成清算工作。可轉讓的債權債務盡量轉讓;不能轉讓的,轉讓給新成立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不再保留原投資公司的牌子。
近六年來,六家全國性專業投資公司聚集了壹批具有壹定專業知識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幹部。考慮到開發銀行自身業務的需要,建議6家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的幹部維持原有的崗位待遇,並適當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編制,增設業務局,增加各局的職數,以利妥善安排。享受副部級待遇的公司負責人仍保留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