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頒布於19990721
實施日期:19990721
章節名稱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壹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善和加強農村
信用社支農,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總行的作用制定了《農村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妳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貫徹執行。
各分行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切實加強監管。
。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應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方便社員和農民解決問題。
農民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行應註意收集相關信息,並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總行。
附件:農村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章節名稱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提高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
,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的作用。
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由信用社批準,以農戶的信用狀況作為擔保。
在限額和時限內發放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壹次性審批、隨貸隨還、余額控制、
周轉使用"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應使用農戶貸款憑證。貸款憑證以農民為基礎,
壹戶壹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章借款人及貸款用途
第五條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的借款人條件如下:
(壹)社區內農民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信用觀念強,資信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種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
可靠的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壹名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和安排順序:
(壹)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用於農業生產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業機械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第三章信用評級和信用額度
第七條信用社設立農戶信用評價小組。該小組由信用合作社的主席和主任組成。
、信貸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壹定威望的會員代表。
第八條農戶信用等級、貸款額度的確定步驟:
(壹)農戶向信用社申請貸款;
(二)信貸人員要調查農戶對生產資金的需求和家庭收入情況,掌握貸款情況。
付款人的資信情況,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信貸評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和當地成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組成。
提供的資料,確定貸款金額,並出具貸款證明。
第九條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壹般和其他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從信用社貸款並按時還本付息,無。
不良記錄;(2)家庭年人均純收入2000元以上;(3)自有資金核算生產。
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
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65438+萬元以上。
“壹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農民小額信貸
額度根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確定。
縣(市)聯社同意。
第四章貸款的發放和管理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由農戶憑貸款憑證、
戶口本或身份證向信用社申請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發放。
直接發放到農戶家中,欠條壹張張填寫。
第十壹條信用社應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臺賬,並根據變動情況進行變更。
貸款憑證的記錄必須與儲蓄互助社的分類帳壹致。如有不壹致,以借據為準。
準。
第十二條對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憑證的農戶,
應該立即取消他們的小額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貸款時,信貸人員應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情況。
生產經營和貸款使用,並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應該評估所提供的信貸。
對本集團調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農戶小額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
不會超過壹年。如果由於嚴重的自然災害而拒絕收獲,則可以推遲歸還。
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並浮動。
適當的折扣。
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結算方式與壹般貸款相同。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情況,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