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方式註入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技術項目包括:
(壹)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產業化項目”),是指以關鍵技術的工程化集成、示範為主要內容,或以規模化應用為目標的科技自主創新成果轉化項目。
(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以下簡稱“研制開發項目”),是指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需要的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和重點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所急需的產業***性、關鍵技術研發項目。
(三)國家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是指以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研發及驗證能力為目標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中心項目”),以及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技術中心項目”)。
(四)國家高技術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項目,是指以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改造落後的生產條件為主要內容,以推進信息產業、生物產業、民用航空航天產業擴大規模,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和企業信息化為目標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升級調整項目”)。
(五)其他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含事業單位投資項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國家補貼資金”)均為無償投入。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研究提出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產業的發展政策;
(二)研究確定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
(三)組織評審國家高技術項目,批復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
(四)編制和下達年度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五)協調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或委托項目評估工作。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經濟(貿易)委員會。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並對項目承擔主管責任。具體要求由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規定。
對跨地區、跨部門組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可由相關地區或部門協商確定項目主管部門,或由組織部門指定項目主管部門。
項目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組織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高技術項目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相關工作,對項目的建設條件、招標內容等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對初審結果和申報材料負責;
(二)負責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管理工作和項目實施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項目按期完成並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三)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稽察、審計和檢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將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執行情況匯總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登記、註冊,申請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或事業法人。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國家高技術項目所需的技術開發能力和資金籌措、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項目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按照本辦法和項目公告的要求,編制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申請報告,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按照項目組織部門、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
(三)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對國家補貼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
(五)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上述部門委托的機構所進行的評估、稽察、審計和檢查;
(六)項目總體目標達到後,及時按要求進行項目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