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成年孤兒將按政策規定享受孤兒保障經費。
2.在上學期間國家提供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3.民政部等部門明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城鎮登記失業的適齡孤兒按規定提供職業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並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和幫助其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4.對農村孤兒,要求縣、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積極扶持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農村孤兒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引導和幫助其進城務工,勞動保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服務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壹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千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千壹百壹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壹千壹百壹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壹千壹百壹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