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即國際保付代理,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使用以承兌交單(D/A)、賒銷(O/A)等結算方式,由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進口商的信用額度調查、信用風險擔保、應收賬款管理和貿易融資的壹項綜合性財務服務,是集融資、結算、財務管理和信用擔保於壹身的融資結算方式,是繼匯款、托收、信用證之後,目前較為流行的國際結算方式之壹。?
壹、國際保理在我國中小企業的應用優勢
與大型企業相比,國際保理業務更適合於中小企業。國際保理的特色功能即對企業應收賬款的收購和管理,既能滿足自身資本有限而又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對融資的迫切需要,還可以幫助財務管理體系尚不成熟的中小企業降低財務管理成本,提高收益。因此國際保理業務十分適合那些產品真正適銷對路,但由於資產規模小,又缺乏合格的抵押品或擔保而無法通過銀行貸款解決流動資金短缺的中小企業。我國的中小企業恰恰存在著融資難、客戶信息管理不足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國際保理在我國中小企業的應用具有較強的優勢。 國際保理業務不僅豐富了企業融資手段、降低了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成本,而且有利於中小企業減少風險、開拓新市場。
二、中小外貿企業應用國際保理業務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中小企業對保理業務認知度不夠。由於國際保理業務尚未普及,許多中小外貿企業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此項業務不了解。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出口主要仍服裝、手工藝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這些產品的主觀檢測性強,易引起合同糾紛。而在保理業務中,買賣雙方對產品有爭議或買方挑剔產品質量時,保理商是不承擔付款責任的。因此,出口商寧願選擇傳統的貿易結算方式。
國際保理業務相關專業人才稀缺。國際保理業務所涉及的國際貿易、銀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不僅要求從事國際保理業務的人員具備熟練的英語交際能力,較豐富的國際貿易、金融和法律知識,熟悉相關的國際保理慣例規則。目前,由於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國際結算中所占份額相對較小,我國對於國際保理業務人才尚缺乏相應的培養機制。同時,由於中小企業中也少有精通國際保理業務的人才。因此,該項業務並未獲得足夠大的發展空間。
缺乏國際保理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信用體系。目前,我國企業信用體系還不完備。國內銀行辦理保理業務時往往更多地考慮風險因素,只限於對出口商和進口商都是該銀行客戶的企業開展保理業務。對於保理業務需求旺盛的中小企業,由於不具備保理業務所需要的信用標準,常常被排除在銀行保理業務之外。
與國際保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1992年我國首次推行國際保理業務,並於當年加入了國際保理聯合會,接受了國際保理界公認的“兩規壹約”,即《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國際保理仲裁規則》和《國際保理服務公約》。但這些規則還不能直接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此外,我國的《合同法》、《公司法》等也未對國際保理業務的有關法律保護和糾紛解決等諸多問題進行明確規定。
三、在中小企業推廣國際保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宣傳力度,擴大業務影響力。各大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廣泛的分支機構網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大力宣傳國際保理業務。同時,深入了解企業真實情況、廣泛宣傳和推廣國際保理業務,向中小企業提供最人性化和個性化的解決方案,使更多的中小企業了解並采用國際保理業務,從而引導、培養和激發外貿企業對國際保理業務的需求。同時,中小企業也應該積極地去了解這項業務,結合自身的貿易特點,選擇最合適自己的保理解決方案。
2.加快國際保理業務人才的培養。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都應重視和加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利用國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豐富的交易經驗培養員工的專業技能。通過學習國際先進經驗,或進行從業人員之間的交流和研討等方式,提高國際保理業務人員的理論及實務水平。
3.逐步建立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首先應該盡早頒布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和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以促進信用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其次,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先行建立行業或部門的數據庫基礎上,將自建數據庫中的部分內容提供給信用中介機構或與信用中介機構***享,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第三,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防範能力,發展我國的國際保理業務,推動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4.建立國際保理業正常運營的法律體系與法制環境。在引進國際上已有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盡快出臺國際保理業務的管理法規和具體操作辦法,並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順利開展國際保理創造壹個良好的外部環境。金融機構應該制定和完善相關的 規章制度 和業務操作流程,提高保理機構的經營效益和國際競爭力,保證保理業務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有效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作者簡介:
於曉華(1977.10- ),女,吉林通化人,長春工程學院外語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經貿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