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規模大於3000平方米;
(二)工業、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
(3)住宅小區。建設單位的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具體職責。
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規範、公正、合理,其主要任務是控制投資、工期、質量和安全,管理合同的執行,協調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構配件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進行監督管理,並可以發布推薦使用和限制發展的建築材料產品目錄和限制使用的建築材料產品生產工藝目錄。水泥、建築用砂、鋼材、墻體材料在使用前應經質檢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進行抽樣檢驗。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規定。
市轄區、縣級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和限制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範圍,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無資質證書從事建築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0至2倍的罰款;
(二)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或者提請原發證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賣、轉讓、出租(借用)、塗改資質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和資質證書,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要求原上級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四)違反建設工程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令補辦審查手續,並按工程造價的0%至2%處以罰款;;
(五)違反建築材料使用檢驗制度管理規定的,責令其暫停使用,並處以2萬元罰款;
(六)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按實際使用水泥量處以每噸50元罰款;
(七)不按標準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按建成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不辦理項目建設登記的,處以10000元罰款;
(二)不領取施工許可證、建(構)築物拆除施工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手續;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處以工程投資預算1%至2%的罰款,未領取建(構)築物拆除施工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的罰款;
(三)拒不執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招標合同有關規定的,處以工程造價2%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將建築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分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投資預算10%的罰款;
(五)在非建設工程交易市場承包建設工程的,處以5萬元罰款;利用職權為工程指定承包人的,在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後,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萬元;
(六)建設單位違反聯營合同規定,與無資質的企業和個人聯營,聯營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並按工程投資預算的5%處以罰款;
(七)工程中介服務機構違反第二十七條規範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按非法所得的0至2倍處以罰款;
(八)施工單位不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並處以工程投資預算5%的罰款;
(九)施工人員未取得崗位證書的,對施工單位按每人500元處以罰款;
(十)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理的,按工程投資預算的5%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條例自65438年6月+0997 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