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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11住建部會同各部門正在研究修改公積金條例,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部分城市出臺措施,允許患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應急。2014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強制機構擔保,減輕貸款職工負擔。2015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低於5%,不高於12%。200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調整為以壹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為基準,上調後的利率為1.50%。
2018年9月7日,北京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每年可貸65438+萬元,12年最高可貸1.2萬元。2019年10月23日19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未提交紙質提取申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積累性和專用性兩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