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主要優惠政策
(1)新建企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取得首次生產經營所得年度起,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三年企業所得稅。
(3)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和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從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兩年。
(4)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可以減免。
(2)北部灣經濟區優惠政策:
(1)2008年6月1日至2006年2月31日,經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經濟區高新技術企業和享受國家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制造企業。
(2)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6年2月31日期間,在經濟區新設立的石油化工、林業、制漿造紙、冶金和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後的第壹年予以免征。
2.加工貿易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1)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和南寧市相關扶持措施。加工貿易A類和B類企業的保證金臺賬可以“閑置”管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50%)。
(2)在南寧新設立的加工貿易企業享受優惠和支持。
(三)在南寧市新設立的對加工貿易企業提供直接產業支持的企業,產業支持比例為60%,視同加工貿易梯度轉移企業,享受同等支持。
3.支持臺資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1)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31日期間,新設立的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臺資企業,自首次生產經營所得所屬納稅年度起,鼓勵類項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地方部分兩年。
(2)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期間,新設立的石化、電子、汽車和醫藥臺資工業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
(3)2009年9月31日至2012年2月31日期間,對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臺資企業,免征五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有住房房產稅。
4.根據“壹園壹策”原則,開發區制定了開發建設臺灣省(南寧)紡織產業園相關實施辦法。對符合條件進入工業園區的紡織企業給予財稅支持。
(1)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31日,自取得新設立企業按合同投資建造並產出的納稅年度起兩年內。
(2)2065438年3月1日至2065438年2月1日期間,自首次生產經營所得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由企業繳納地方留存的企業所得稅,並通過支持技術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對入園企業進行扶持和獎勵。
(3)2065438年3月至2065438年3月至2065438年2月期間,按合同投資、建設和產出的總投資65438億元以上的新設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