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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梁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

壹、凡社會集資、銀行貸款、利用外資修建的橋梁、公路項目,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批準後,可收取通行費:

(壹)新建(改造)橋梁總長度超過300米,隧道超過500米。

(二)跨越橋梁,橋梁長度超過壹百五十米。

(三)在現有公路上擴建橋梁,且橋梁總長度超過500米。

(4)新建高速公路。新建公路和新建段(連續長度)既有公路改線工程,裏程按壹級公路標準10公裏以上,裏程按二級公路標準20公裏以上(山區縣可放寬至10公裏)。

(五)改造現有縣級以下公路,按壹級公路標準,連續裏程在20公裏以上(山區縣可放寬至15公裏);按二級公路標準,連續裏程30公裏以上(公共區縣可放寬至20公裏)。

目前,經省有關部門正式批準的收費,仍可按規定收取。二是符合第壹條規定的條件,但屬於國家撥款、地方集資、貸款等多元融資項目。,償還部分占建設項目總投資50%以上或需償還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山區縣或地方公路建設項目可放寬至300萬元以上),經批準也可收取過橋過路費,以償還集資和貸款部分的投資本息。三、凡收取橋梁通行費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建設單位必須與省公路聯合申報,按基本建設審批權限,由省計委或交通廳會同省物價局審批。四、建設項目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增設相應的封閉設施和收費站牌。項目竣工通過正式驗收後,才允許收費。五、省道中的收費項目,建成後由省公路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共同管理和收費,償還貸款;地方公路上的項目,收費單位由基本建設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指定。所有收費票證應按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印制。還貸收費由收費單位按照審批渠道定期向審批機關報告。六、在國道或省道上,仍由地方政府收費,尚未償還其投資的項目,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交由省級公路管理部門統壹管理(包括收費的養護管理、償還集資、貸款和收費項目等。),或由省級公路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共同管理。七、投資本息還清後,費用停止收取。確需繼續收費的,收費方案應報省交通廳、物價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收費結束後,按公路管轄範圍移交省級公路部門或地方公路部門接管。八、收費標準,根據公路、橋梁、隧道長度、投資大小、還款額、交通量、車輛承受能力和通行方便等因素,以十至十五年還清本息為原則計算確定。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前三個月內提出收費方案報批。高速公路、汽車公路(含壹級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後由省物價局下達。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和省交通廳審批。九、除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警車和執行公務並裝有固定裝置的軍車(有收入的企業車輛除外)外,其他機動車輛壹律按規定繳納過橋過路費。十、對進出港澳收取通行費的機動車輛,外匯券可按規定收取。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外匯管理局會同省交通廳制定。十壹、凡由國家投資、養路費投資、民工建勤、民辦以工代賑和個人及社會捐贈修建的公路、橋梁和隧道,壹般不征收車輛通行費。十二、收費單位應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儲收取的通行費。收取的過橋費應當用於償還社會集資、貸款和收費項目的維護管理等正常支出,或者經批準用於公路交通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十三、收費員的服裝、標誌和指揮信號由省交通廳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十四、省、市價格、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收費還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越權或變相收費的,將其收入沒收,上繳收費單位同級財政,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辦法自1988 11+0起執行。本辦法如有抵觸,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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