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四月,遣劉彜、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壹月,頒農田水利條約。細項如下:
置制三司條例司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壹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壹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理財(富國)之法:
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 (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壹分,如壹州壹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幹州縣***同負責。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壹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強兵之法: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壹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征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壹、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
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幹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壹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壹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制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壹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壹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李悝變法
戰國初期,魏國國君魏文侯任用李悝為宰相,實行變法。據說,李悝是孔子弟子蔔子夏的學生。李悝在任相期間,得到國君的信任和同僚的支持,在政治、經濟各個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李悝變法的主要內容:
第壹,提出了“選賢任能,賞罰分明”的國策,主張改變舊的世卿世祿制。對於那些國家沒有貢獻,完全依靠父祖輩的爵祿享有特權的人,剝奪其官職和俸祿,把這些官職和俸祿授予那些對國家作出貢獻的人。因此改善了吏治,同時也大大削弱了舊貴族的特權。
第二,編制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經》,分為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但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政局等方面確實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提出了“盡地力”的農業政策,革除舊有的阡陌封疆,鼓勵自由開墾土地,提倡在壹塊土地上雜種各種糧食作物,要求農戶在住宅周圍栽樹種桑,充分利用空閑地擴大農戶農副業生產。增產者賞,減產者罰。事實上破壞了井田制。
第四,實行“平糴法”。在年成好的時候,政府以平價收購余糧食作為儲備,使糧食價不至於暴跌;荒年時再以平價出售,保證糧價不至於暴漲。用這種方法限止商人的投機活動,保護農民利益。
第五,任用吳起改革軍制,精選武士。創建了壹支強大的軍隊——“武卒”,使得“秦兵不敢東向”。
李悝變法有效地打擊了舊制度,使魏國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國力日益強大,成為戰國初期的壹個強盛的國家。變法同時開起了戰國大變法運動的序幕,各國紛紛變法強國,最終匯成了壹股時代潮流,這是中國古代規模最大、歷時最長、成效最顯著的壹場變法運動。
戊戌變法
戊戌變法指1898年(農歷戊戌年)以康有為為首的改良主義者通過光緒皇帝所進行的資產階級政治改革,主要內容是:學習西方,提倡科學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發展農、工、商業等。這次運動遭到以慈禧太後為首的守舊派的強烈反對,這年九月慈禧太後等發動政變,光緒被囚,維新派康有為梁啟超分別逃往法國和日本。譚嗣同等6人(戊戌六君子)被殺害,歷時僅壹百零三天的變法終於失敗。因此戊戌變法也叫百日維新。
戊戌變法又名維新變法,其高潮則為百日維新, 是中國清朝光緒年間(1898年)的壹項政治改革運動。這次變法主張由光緒皇帝親自領導,進行政治體制的變革,希望中國走上君主立憲的近代化道路。
明治維新成功與戊戌變法失敗的真正原因。
變法內容
1.政治方面:準許官民上書言事;取消閑散重疊機構,裁汰冗員;廢除旗人寄生特權。
2.經濟方面:京師設立鐵路礦務局和農工商總局,保護農工商業的發展;獎勵創造發明;改革財政,編制國家預算決算;裁撤驛站,設立郵政局。
3.軍事方面:裁撤綠營,精練陸軍,改習洋操;實行征兵制;添設海軍。
4.文化教育方面:開辦京師大學堂,各地設立中小學堂,兼習中西文科;廢除八股,改試策論,開設經濟特科;設立譯書局,翻譯外國新書;準許設立報館、學會;派人出國留學、遊歷。
商鞅變法
變法主要內容
經濟措施
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壹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如下:
1)廢井田、開阡陌
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是“廢井田、開阡陌”。《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戰國策》說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廢止“田裏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所謂“阡陌”,指“井田”中間灌溉的水渠以及與之相應的縱橫道路,縱者稱“阡”,橫者稱“陌”。“封疆”就是奴隸主貴族受封井田的界限。“開阡陌封疆”就是把標誌土地國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規定,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壹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占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這樣就破壞了奴隸制的生產關系,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2)重農抑商、獎勵耕戰
商鞅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因棄本求末,或遊手好閑而貧窮者,全家罰為官奴。商鞅還招募無地農民到秦國開荒。為鼓勵小農經濟,還規定凡壹戶有兩個兒子,到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出雙倍賦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征發徭役和戶口稅,發展封建經濟。
3)統壹度量衡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壹。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制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壹為升”。從“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規定的1標準尺約合今0.23公尺,1標準升約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壹度量衡壹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商鞅還統壹了鬥、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度量衡的統壹的意義
第壹、全國上下有了標準的度量準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的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第二、對賦稅制和俸祿制的統壹產生了積極作用;
第三、有利於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的影響;
第四、為後來秦始皇統壹度量衡奠定了基礎。
政治措施
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新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如下:
1)勵軍功,實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以獎勵軍功而禁止私鬥。規定爵位依軍功授予,宗室非有軍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就是說有功勞的貴族子弟,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
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商鞅徹底廢除了舊世卿世祿制,今後將根據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二十級爵:壹級曰公士,二級曰上造,第十九級曰關內侯,二十級曰徹侯。據《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壹首賜爵壹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也就說明了獎勵的做法:將卒在戰爭中斬敵人首級壹個,授爵壹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各級爵位均規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數量標準和衣服等次。
而所謂私鬥,並不是指壹般人打架,而是指“邑鬥”。“邑”是指壹般的城鎮,被奴隸主所占有。奴隸主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財產,經常發生爭鬥。新法規定不準私鬥,目的在於削弱奴隸主的勢力,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者,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由於推崇戰功,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大增強。秦國在對外戰爭中,國力進壹步增強,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被動落後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與魏惠王在杜平相會,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被動局面,提高了秦國的地位。秦國還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農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巴蜀地區和盛產牛馬的西北地區,社會生產得到迅速發展,從而奠定了秦統壹的物質基礎。
2)除世卿世祿制,鼓勵宗室貴族建立軍功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即依軍功大小定貴族身份之高低。該規定沈重打擊了奴隸主舊貴族,因而,招致了他們的怨恨。《史記》記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歷史上任何壹次變法,不僅是壹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壹種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戶籍制度,實行連坐法
秦國的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商鞅為了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管理廣大居民,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輕罪用重刑。將魏國李悝的《法經》頒布實行,還增加了連坐法。主要內容是:居民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將什、伍作為基層行政單位。按照編制,登記並編入戶籍,責令互相監督。壹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與後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時規定,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者住宿,否則店主也要連坐。
4)推行縣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 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壹縣” (也有史書認為是41縣或36個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幹都、鄉、邑、聚。商鞅通過縣的設置,把領主對領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中央。該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證了土地私有。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削弱了豪門貴族在地方的權力。
後來,秦在新占地區設郡,郡的範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郡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幹縣,形成秦的郡縣制。
5)定秦律,“燔詩書而明法令”
商鞅的該措施是為了排除復古思想的幹擾。然而,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中國文化典籍也是壹種摧殘。
王莽改制
王莽當政後,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危機。他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維持“新”朝的統治,王莽附會《周禮》,托古改制。始建國元年(公元9) ,針對當時的土地和奴婢問題 ,詔令宣布:天下的土地 ,壹律改稱王田 ;天下的奴婢,壹律改稱私屬,都不許買賣。男口不足8人而土地超過壹井(900畝)的人家,把多出的土地分給九族、鄰裏、鄉黨。無田者按壹夫百畝的制度受田。有敢違抗者 ,流放四夷。由於地主官僚的反對,四年,王莽不得不取消這壹詔令,宣布王田皆可買賣;犯買賣奴婢罪者也不予處治。這壹解決當時社會矛盾的嘗試失敗。王莽要推行的所謂“井田聖法”,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民禁錮在“王田”裏當牛做馬;不僅沒有解放奴婢,而且把占有奴婢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實質上是復古倒退的改革。
始建國二年,王莽下詔實行五均六筦。五均是在長安以及洛陽 、邯鄲 、臨淄 、宛、成都等大都市設立五均司市師,管理市場。六筦是由國家掌握鹽、鐵、酒、鑄錢、五均賒貸等5項事業,不許私人經營 ;同時控制名山大澤,而對在名山大澤中采取眾物的人課稅。此項措施旨在節制商人對農民的過度盤剝,制止高利貸者的猖獗活動,並使封建國家獲得經濟效益。然而,王莽無力控制用來推行五均六筦的大商賈,這些人乘傳巡行 ,與郡縣通同作弊 ,盤剝人民 ,損公肥私,與王莽的初衷背道而馳。
王莽實行了多次幣制改革,居攝二年(公元7),王莽曾加鑄錯刀 、契刀 、大錢等3種錢幣 ,與原有的五銖錢同時流通。始建國元年 ,王莽廢錯刀 、契刀與五銖錢,另作小錢 ,與大錢壹值五十者並行,並且頒令禁挾制銅炭,以防盜鑄 。二年 ,王莽改作金、銀、龜、貝、錢、布,名曰寶貨,凡五物(錢、布皆用銅,***為壹物)、六名、二十八品。地皇元年(公元20),又盡廢舊幣,改行貨布、貨泉二品。貨幣不合理的變革,引起了經濟混亂,加速了王莽政權財政的崩潰和人民的破產,此項法令民憤最大。
在政治制度方面,王莽把中央和地方的官名、官制、郡縣名和行政區劃都加以改變,還恢復五等爵,濫加封賞。如改大司農為羲和,後改為納言,改少府為***工,改郡太守為大尹,縣令長為宰。先據《堯典》正十二州名分界,後又據《禹貢》改為九州。有的郡甚至五易其名,最後又恢復舊稱,他頒行五等爵,濫加封賞,卻把受封的人留在長安食祿,有的人因為俸祿無著不得不傭作為生,更多的官吏則競為奸利,受賄賂以自給。這些改革不僅不能解決社會矛盾,反而使社會矛盾加劇。貧苦農民壹旦觸犯了“新法”,就要被罰為官奴婢。因犯禁被捕,押解長安去服勞役的人壹次竟達10萬之多。在王莽當政期間,還挑起了對東北和西南少數民族的戰爭,大量征發徭役和物資,使人民更陷入悲慘境地。王莽卻用搜刮來的民財肆意揮霍,大興土木,修建廟宇。他還托言古時皇帝納120女致神仙,將民間女子大批選入宮中,供其淫樂。
王莽改制引起社會混亂,促使農民起義和西漢宗室舊臣反對新朝的鬥爭不斷發生。更始元年(公元23),王莽政權終於在起義農民的打擊下徹底崩潰。
孝文帝改革
北魏孝文帝改革就是指在北魏統治面臨危機的情況下,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在位期間進行的改革,包括文明太後執政和孝文帝執政兩個時期的改革,改革的目的在於維護北魏的統治權,緩和階級矛盾、民族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使北魏政權擺脫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