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貸款的類型可以用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根據貸款期限
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貸款可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1),期限為1年或1年的短期貸款的特點是期限短、風險低、利率低,通常以“借貸”形式發放,主要用於滿足借款人對短期資金的需求。
2)中長期貸款期限大於1年,特點是期限長、利率高、流動性差、風險大。
2、根據貸款用途。
根據貸款用途的不同,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和專項貸款。
1),流動資金貸款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循環貸款、英寸貸款和結算貸款,是企業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2)固定資產貸款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專項基金貸款,是企業為滿足其固定資產維修、更新、改造或擴建的資金需求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3)、科技開發貸款是企業為解決引進先進技術、新工藝和開發新產品的資金需求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3.根據貸款有無抵押物。
根據貸款有無抵押物,貸款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信用貸款是指企業在不提供抵押物或法人擔保的情況下,依靠自身信譽從銀行獲得的貸款。這種貸款手續簡單,利率相對較高,貸款額度受公司財務狀況限制,但對銀行來說有風險。
2)擔保貸款包括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取得的貸款,第三方承諾在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照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即貸款公司不能按期償還本息時,保證人負有代為償還的經濟責任。
抵押貸款是以貸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作為還款擔保而獲得的貸款。如果公司不能按時還本付息,銀行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規定,變賣抵押物,用所得款項償還本息。
質押貸款是以貸款公司或第三方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而獲得的貸款。
3)票據貼現是指公司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出售給銀行而獲得的貸款。
銀行貸款的特點
1.貸款主要條款的制定只需銀行同意,不需要國家金融管理機構、證券管理機構等部門的批準。
2.在經濟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如需變更協議相關條款,借貸雙方可靈活協商處理。
3.對於商業信用,借貸雙方直接約定信用條款,不需要大量的宣傳和廣告推廣,也不需要大量的單據。
4.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進入成本,獲得稅前扣除效果。
5.銀行的保護性條款包括壹般保護性條款、常規保護性條款和特殊保護性條款,對企業使用貸款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約束。
壹、銀行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1,銀行貸款的對象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頒布並於1996年8月30日實施的《貸款通則》,借款人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國國籍。
2、企業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
1)企業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設立、登記註冊並持有營業執照:
2)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有壹定的自有資金;
4)遵守政策法規和銀行信貸及結算管理制度;
5)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壹般存款賬戶;
6)產品有市場。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必須是適銷對路的短期產品,而不是長期產品,以加快資金周轉;
7)生產經營有利;
8)不得挪用信貸資金;
9)恪守信用。
3.條件條件
除上述基本條件外,申請貸款的企業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2)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還清,未還清的已制定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3)除不需要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外,應當已在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4)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五)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權投資累計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要求;
7)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所需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銀行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是指自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後壹筆貸款本金或利息支付日止的期間。貸款期限壹般由借款人提出,與銀行協商後確定,並載入借款合同。
貸款期限壹般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三種類型。
1)短期貸款——1年以內(含1年);
2)中期貸款——l ~ 3年;
3)長期貸款——3年以上;
,銀行貸款金額
貸款額度是銀行為借款人提供的每筆貸款的最高信用額度。貸款額度是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提出的,銀行會根據情況進行核對。
壹般來說,銀行要規定借款人在壹定時期內可以獲得的最高貸款額度,稱為貸款指標。
為了滿足借款人不同的資金需求,貸款指標分為周轉指標和壹級指標。
1)周轉指標是指根據貸款余額發放貸款的指標。
——只要貸款余額不超過目標,貸款可以借還,允許公司用於周轉。
2)壹次性指標為累計支付指標,要求累計貸款支付不得為該指標。
——在指標範圍內,貸款不能先還再借,指標不能用於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