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抵扣及抵扣標準
1.貸款利息進項稅:購買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2.融資租賃服務的銷售額由差額決定。
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取得的價款總額扣除已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債券發行利息和車輛購置稅等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3.融資性售後租回服務的銷售金額根據差額確定。
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貸款利息(含外匯貸款利息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和債券發行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扣除標準
1.房地產企業的利息支出進行歸集和分配。
(1)企業為建造和開發符合納稅要求的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者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統壹借款,供集團內其他成員企業共同使用的,借款人可以在使用貸款的企業之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允許使用貸款的企業合理分攤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2.企業借款費用資本化
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仍可出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應當將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3.金融相關企業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金融企業的各種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3)經批準發行債券的企業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4.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對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國務院令第714號)。
5.關聯方(包括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利息支出
(1)超出部分按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不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的,予以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及以後年度不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與關聯方債權投資及其股權投資的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6.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貸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前提下,允許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7.融資銷售和回租利息費用
(1)根據現行的金融租賃公司分類,經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承租人向金融租賃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按照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支出的規定扣除。
(二)企業向商務部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支付的款項,按照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費用的規定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三、個人所得稅相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1.納稅人或其配偶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在中國境內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住房的,首次住房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當年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壹次首套房貸利息抵扣。
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房時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政策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65 438+08]41號)
2.經夫妻雙方約定,其中壹方可以選擇扣除,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具體扣除方式。
政策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65 438+08]41號)
3.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65 438+08]41號)
四、土地增值稅相關扣除標準
1.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如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可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65 438+00]220號)
2.不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利息費用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65,438+00%範圍內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無利息支出,按上述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65 438+00]220號)
3.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並有其他借款的,在計算扣除其房地產開發費用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兩種方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65 438+00]220號)
4.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已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為從財務費用中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65 438+00]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