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貸款的法律知識
法律分析:國家禁止。網貸利息超過15.4%則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最高法發布新規,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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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貸款的法律知識?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四、借名貸款的法律後果?
對於在購房,創業,或者在某些需要大量資金時,可能我們會考慮貸款來完成緊缺的資金問題。但要是恰好在自己不符合申請貸款條件時,如果找他人幫忙貸款並且給予壹定的酬金,並承諾自己不會讓對方帶來麻煩的話,在法律上會有什麽問題嗎?接下來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帶妳了解關於借名貸款的法律責任。
壹、借名貸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
《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第20條規定:“(借款人)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通過“借名借款”取得的款項,事實上是由實際借款人使用,而名義借款人為申請貸款必須向銀行隱瞞真實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詐手段”,其違反借款合同約定將所借款項交由實際借款人使用,又屬於“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由此,“借名借款”行為顯然違反了《貸款通則》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175條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當借款人通過借名借款方式向銀行貸款時,顯然隱瞞了借款的真實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壹旦借款人到期無法歸還借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借款人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構成委托代理關系
借名借款行為並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名義借款人雖不是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但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名義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先確定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借名借款通常由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後,名義借款人將所借款項交由實際借款人使用,並由實際借款人間接或直接歸還借款。在訂立借款合同的過程中,名義借款人雖以自己名義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但其訂立合同的行為系根據實際借款人的要求做出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實際借款人的融資需求,因此名義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的行為體現了實際借款人的意誌。
而在借款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實際借款人既是借款的使用者、也是借款的歸還者,故實際借款人通過名義借款人實際承受了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
綜上所述,名義借款人接受實際借款人指示處理實際借款人事務,雙方構成委托關系。名義借款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名義借款人的行為屬於隱名代理。
三、出借人可選擇由名義借款人或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在涉及借名借款問題的案件中,如名義借款人因實際借款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向出借人歸還借款,則名義借款人可向出借人披露其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出借人在獲知真實情況後,可以選擇向名義借款人或實際借款人要求還款。
通過以上法律快車小編整理的關於借名貸款的法律責任的相關知識,妳知道在借款時所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了嗎?如果對方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去貸款,但如果出借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對方確實是以第三人的名義代理的行為,名義借款人仍然需要負責人。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法律快車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