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請問,企業如果利率符合財稅[2008]121號規定,同時符合第二條的規定,所有的利息是否都可以稅前扣除,而不受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的限制?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中相關材料”又有哪些?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符合上述規定,借款支付的利息又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那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能夠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可以不受第壹條規定的比例限制。 關於資料的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壹)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註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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